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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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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歸納了原告、被告的陳述要點後,確定爭辯內容在於誰才是“張銀匠”商標的合法持有人,被告使用“張銀匠”商標是否合法;緊接著就進入了質證階段,對原、被告等提交的證據就其真實性、相關性、合法性進行論證。

劉律師提供了商標轉讓合同、商標轉讓公證書、張銀匠14、5類商標注冊證、工商局商標系統查詢結果公證書、《煙火紅塵》著作權證明文件、出版社、網絡平臺、影視劇等版權購買合同,胡柄權授權的加盟商加盟合同、胡柄權對外印有張銀匠的宣傳冊等一系列準備充分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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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關鍵性的法庭辯論開始了,劉律師首先發表了代理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保障商標合法持有人不受侵害的法律武器,從我方提供的多個證據足以說明原告才是“張銀匠”商標的合法且唯一持有人,享有合法專用權。而轉讓給被告的從工商局商標查詢系統中可以證實是“銀張匠”,這是嚴重的張冠李戴。在轉讓合同中原告也清楚標明轉讓的是第***號商標,而非“張銀匠”商標,在公證書及商標轉讓合同中從未提及到“張銀匠”字樣,在一個轉讓額度高達0萬的商標轉讓合同中,被告有義務去主動核實商標的各項合法事宜,工商局的商標公開查詢系統是公開透明的對公眾開放的查詢系統,在轉讓後的二年,被告也並未對商標提及異意,也就是說被告早已明知原告轉讓商標的品牌名稱,仍然主觀故意以假亂真,用“銀張匠”冒用“張銀匠”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保護法》第七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商標侵權。

第二原告方提出的要求賠償1500萬元商標侵權費用,我方有切實、充份的依據。二年前張銀匠在省內加盟連鎖店已多達70多家,根據市場評估報告,品牌市值估價一千萬元,而原告法定代表人海燕女士著有《煙火紅塵》一書,該書是對“張銀匠”品牌最大的文化營銷和宣傳,目前該書實體書版權費用見合同已達500萬元。網路版權按點選收費,每千字5元,點選量已達五千多萬次,網路付費收入已達56萬元,而影視版權合同高達500萬元,這些影視劇、實體書中都是以“張銀匠”的創業、發展經歷為主線,詳細介紹了張銀匠的整個發過程,目前海燕女士在推廣小說上已經花費五百多萬元推廣費用(見各項單據),這些費用加起來已達06萬元,都是真實可查有合法依據的。被告至今仍然在盜用“張銀匠”商標享用原告爆紅的網絡小說和影視作品為該品牌帶來的紅利,而被告方近二年利用張銀匠為商標的銷售收入多達一千多萬元,我方只要求被告支付其中的三分之一賠償費用,合情、合理、合法。謀取高額暴利純屬無稽之談。

答辯方:審判長、審判員我方於015年8月與原告方簽定商標轉讓合同,轉讓品牌當時雙方洽談即為張銀匠,而不是銀張匠,簽定的合同、公證也是“張銀匠”商標的轉讓合同,如果這是銀張匠合同,原告方則涉嫌合同欺詐,我方有權起訴。

二、小說只是虛擬事物,不能做為衡量品牌價值的參考。原告方提供的各種版權合同我方對此提出異議,有權懷疑其證據的真實性。要求法庭調查其合法真實性。

三、我方有見證人到場可以證實商標轉讓時原、被告雙方洽談的是“張銀匠”的商標轉讓合同而不是“銀張匠”的商標轉讓合同。要求我方證人到場。

我看見公司以前加盟部的張軍萊走了進來,賊頭賊腦的飛快瞟了我一眼,就低著頭再也不敢看我,直到走上證人席。這個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的年青人啊,想多掙點錢,無可厚非,挖公司牆角和別人合謀想透過買斷“張銀匠”的品牌藉助公司以前的加盟基礎快速發展,也可以理解,但是人貴有自知知明,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個道理,似乎對於現代的年青人根本不能理解,只要能掙錢可以不擇手段。可是他們真的不知道世道的險惡。善良的人也可能會運用卑鄙的手段,卑鄙的人也會有良善的舉動。

我嘆了口氣,靜靜的聆聽小張的證詞:

姓名:張軍萊,性別:男,出生年月:1980年5月4日;民族:漢,籍貫:新野縣大古鄉李家溝村,住址:中州市平河區江山路97號孫八寨。

015年8月我原來工作的單位匠心公司委託我和胡總洽談張銀匠的商標轉讓合同,經過我多方聯絡,雙方最終達成協議以0萬元合同價轉讓張銀匠商標。所以當時洽談的商標是張銀匠而不是銀張匠。我在公司工作五年,並沒聽說過“銀張匠”的商標,公司一直推廣宣傳的商標都是張銀匠。

劉律師舉起手,我方也有證據提交法庭,是被告方證人和原告方法定代表人的錄音談話。多年的職業中我學會了很多東西,首先是自保,在一個戰場上只有生存下去才有戰勝對方的機會,所以自保是每一個人在困境中不可丟棄的生存方法。當年我知道小張和胡胖子暗中來往,為了確保有朝一日我能重操舊業,我特意把小張找來,和他談了一番話並進行了手機錄音,一直儲存到今天。

劉律師在法庭上播放了當年我和小張的一段對話,字字清晰。小張的臉青一陣紅一陣白一陣。

劉律師:審判長各位審判員,張**做為張銀匠的前僱員不可能不瞭解這個品牌的情況,對於這樣一個算計前老闆,欺瞞現任老闆的員工,請問還有什麼可信度?一個基本職業道德和操守都不具備的人,他的話敢信嗎?明明我的當事人在轉讓品牌之前就明確告知了他,但他還在法庭上指鹿為馬,請法庭追究被告方證人證詞造假的責任。刑法妨害司法罪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是和我劉律師事先商定好的以防萬一的計謀。一段錄音無法甄別它的時間,也就是無法證實這段話是在商標轉讓前還是轉讓後說的話,那就咬死是轉讓前,對於小張的證詞同樣是無法證實,所以這段錄音是推翻證人證詞的關鍵。

小張的錄音很好的辯駁了他不知道銀張匠的證詞,也讓胡胖子聽到差點當場爆打小張,一場差距懸殊的法庭辯論,就這樣結束了,法官當庭宣佈擇日宣判。

下庭後胡胖子才清醒的意識到二年前自己被我耍了。用0萬買了銀張匠而不是張銀匠,只怪自己當時沒落實,落入了我的圈套,現在非常被動,主動要求庭外調解。我對劉律師提了一個要求,當年什麼價賣給他的,我什麼價買回來,他不吃虧,律師費可以各自承擔各自的,我從來不想訛詐誰,我只想保護這個失而復得的“孩子。”

經過法庭的調節,最終我用0萬買回了“銀張匠”,可以了確一個心病,避免將來品牌做大時,胡胖子趁機搗亂,渾水摸魚,讓顧客真假李逵無從分辯。我要為“張銀匠”的復出做好全面準備。(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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