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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0章 制定《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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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備奪取益州之後,先後聽取了趙雲、劉巴等人的建議穩定局勢,後來更是讓諸葛亮、法正、伊籍、劉巴、李嚴等五人制定了《蜀科》。

《蜀科》也是三國時期蜀漢的法律。

【趙雲、劉巴勸諫】

在劉備平定益州之後,有人主張將成都城中房舍及城外園地桑田分賜給諸將。趙雲反駁:“霍去病曾過匈奴未滅,無用家為,現在****不只像匈奴只有一個,所以還不到可以安定下來的時候,須等到天下平定之後,再使眾人返回家鄉去耕耘田地,這才是最好的決定。益州的百姓,剛剛遭遇戰禍,現在應該將田宅房產歸還給百姓,先讓他們安居樂業,然後可以使他們服兵役、納戶稅,這樣也能得到益州的民心。”劉備當即便採納了趙雲的建議。

另據《零陵先賢傳》記載,當初劉備與劉璋開戰時,與眾將士有約定:“如果大事能成,劉璋府庫裡的東西任你們拿去,我是不會干預的。”等到攻下成都時,將士們都扔下武器前去府庫拿取寶物,致使軍用不足,劉備非常擔心。劉巴向劉備建議道:“此事很容易就能解決,只需鑄造鑄值百錢的銅板通行,統一物價,並實行公賣制度就可以了。”劉備聽從了劉巴的建議,果然數月之間,府庫得以充實。

【蜀科】

劉備入蜀後命揚武將軍法正與軍師將軍諸葛亮、昭文將軍伊籍、左將軍西曹掾劉巴、興業將軍李嚴五人一起制定《蜀科》,改變劉璋治下益州法紀鬆弛,德政不舉,威刑不肅的局面。

據郭衝的《條亮五事》記載,當時諸葛亮刑法嚴峻,對百姓苛刻,不管君子人都心懷怨恨,法正於是勸:“當初漢高祖劉邦入主關中,約法三章,秦國的百姓感恩戴德,現在你卻藉助國家威力,稱霸一州,剛剛攻克益州,但沒有安撫百姓;況且以主客之義,關中剛剛投降,原應該緩鬆弛法紀,休養生息,為的是建立百姓對蜀漢政權的威望。”

諸葛亮回答:“您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秦政權無道推行苛政,一朝匹夫££££,m.↗.c∽om起義秦政權便土崩瓦解,高祖順應天下局勢,於是才可以穩固政權。劉璋昏庸,自劉焉以來已經有幾代,政法鬆弛,文官互相奉承,德政不興,法律威望不在。蜀中的人士又專權跋扈,已經喪失君臣之道;國君以高位尊寵臣下,僭越法度,積重難返,實際皆由此而生。現在我樹立法律的威嚴,法律施行則會感恩,並以爵位管轄百姓,爵位增加則知道榮耀;榮譽和恩典共同施用,上下便進退有度。這是治理國家的關鍵,正因如此才重要。”

郭衝是西晉人,並且還是諸葛亮的粉絲,所以他關於諸葛亮的記載,多多少少有一些個人因素在裡面,不可全取,這和傅玄與郭嘉的關係類似,但也不是完全沒有參考的地方。

在劉備入蜀之前,益州由劉焉、劉璋父子管理,劉焉本身野心不,對益州的控制也比較全面,但劉焉畢竟年齡在哪裡,所以他實際上並沒有控制益州幾年,在劉備入蜀時,劉焉在益州留下的印子已經很淡了。

劉焉死後,劉璋上位,而劉璋之所以能被推上這個位置就是因為其為人闇弱,比較弱勢,好控制,而實際上也的確是這樣,劉璋對於益州的控制很一般的,在部下中威信不足,儘管劉璋管理益州長達二十年,但劉璋的威嚴並沒能在益州留下。

就不劉焉給劉璋留下的三個重臣,趙韙叛變被殺,龐羲叛變未遂,張魯割據漢中了,當年張松是這麼勸劉璋迎劉備的理由是什麼?“今州中諸將龐羲、李異等皆恃功驕豪,欲有外意”,而龐羲和李異都是誰,龐羲有著欲圖叛變的前科,而李異則是當年趙韙的部下,並且曾經追隨其叛亂,後在趙韙失敗後,在江州殺死趙韙投降劉璋。

這樣兩位有著叛亂背景的傢伙,經過十數年後,劉璋依然對他們的控制有限,沒有讓他們得到實質性的懲罰,甚至是應有的管制,我們可以想像到,當時劉璋對於益州的控制是多麼的有限。

再加上東州集團和益州本土集團之間的矛盾,益州的那些豪門大族們可以已經不聽號令久矣,否者劉備也沒那麼容易幹掉劉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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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在對於益州實行寬鬆政策實際上能產生多大的效果可想而知,所以諸葛亮在益州實行嚴刑峻法,哪怕怨聲載道,他也沒有聽從法正的意見,這和劉焉在控制益州大局之後立刻對當地豪強動手是一個道理。

不同的是,劉焉當時還需要防備朝廷的影響,張魯沒有控制漢中之前,劉焉還必須心翼翼的掩藏自己的意圖,而劉備是用武力奪取益州的,所以從一開始就不需要和益州大族們太客氣了,現在益州的天已經變了,你還想按劉璋時代的寬鬆規則來玩,怎麼可能。

《蜀科》的制定有著積極的意義。在劉璋治理蜀地時,士大夫多挾其財勢,欺凌民,使蜀中之民思為亂者,十戶而八。為徹底扭轉此亂局,諸葛亮厲行‘先理強,後理弱’的策略。理強為力行法治,限制和打擊‘專權自恣’的官僚及豪強,理弱則是努力扶植農民,發展生產。

諸葛亮的法治哲學主要來自於先秦的法家商鞅和韓非,以及前漢的新儒家董仲舒。主張治國是法、禮並用,威、德並行,強調“訓章明法”、“勸善黜惡”,亦即以法為體,著重公平客觀原則;以德為用,著重教化為本。以商鞅之法,卻不迷信其權威主義,取其理法,結合儒家教化,把行法與教化合而為一。為勸戒及訓勵蜀國官員將士,制定了八務、七戒、六恐、五懼等執行條章,以明令能知能行的行為準則。經過這樣的“法治革新”運動,蜀漢政權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吏治也逐漸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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