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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1章 肉刑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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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漢朝之前,一直存在著肉刑,這中刑罰相當殘忍,對人體傷害很大,例如司馬遷就遭受了宮刑,孫臏也受了臏刑。西漢漢文帝開始,肉刑逐漸被廢除。

但三百年後,鍾繇、陳群等人再次掀起了關於肉刑的討論。

【支援派】

在這次關於肉刑恢復與否的大爭論中,鍾繇和陳群是堅定的支援肉刑恢復派。

早先鍾繇就認為:“古代的肉刑,經歷了聖人的設定,應該再次施行,以代替死刑。”

魏國建立後,當時曹操正商議該否復使肉刑,於是下令:“怎樣才有達於古今而通於變理的君子,可以助我決議此事呢!昔日陳鴻臚(指陳群父陳紀)以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的用途,正是在這方面的事。御史中丞(指陳群)可以申述卿父之論嗎?”

陳群道:“臣下的父親認為漢朝廢除肉刑而增加鞭打、杖擊,本意是出於仁惻之心,想減輕對犯人刑罰,但沒有想到死去的人卻越來越多。正所謂名義上減輕而實際上加重了。因為名義上減輕了刑罰,老百姓容易忽略而犯罪,這樣實質上卻加重了刑罰,老百姓也更容易受到傷害。《尚書》:‘只有敬畏、慎用五刑,才能養成三種德。’

《周易》上也記載著割鼻、斷足、砍腳趾的刑法,這些都是用來輔助政教、懲治邪惡的。況且殺人償命,也合乎古代的制度;對於把人打傷或毀壞別人的身體的罪犯,只是剃去頭髮圈住脖頸幹活服役,就不合道理了。如果沿用古刑,使奸~淫者受宮刑,然後再把犯人關入蠶室,使偷盜者受刖刑,那麼就永遠不會發生淫~亂盜竊一類的壞事了。據古代適用五刑的犯罪行為有三千多種,雖然不能全部恢復,但是像奸~淫者下蠶室、偷盜者刖其足這樣的刑罰,由於奸~淫、偷盜正是時下常有的禍患,因此應該首先施行。按照漢朝法律,對於罪大惡極的犯人應當斬首,這是不能顧及所謂仁義的。但是對於其他剛夠死刑、可殺可不殺的犯人,就可以施以肉刑。這樣,所受之刑與所犯之罪就可以≧≧≧≧,m.◇.c≈om相抵了。如今以鞭打、杖擊處死的刑法代替肉刑,實在是只重視人的肢體而輕視人的性命啊!”

【反對派】

相對而言三國時期反對恢復肉刑的人物更多,其中就包括孔融、傅幹、王朗等人。

孔融針對恢復肉刑這一就到:“古時候的人渾厚樸實,善惡不別,官吏正直,刑法清明,政治沒有錯誤。百姓有罪,都是自己的責任。末世衰微,風氣教化壞亂,政治攪亂風俗,國家的法律害了人民。所以君主沒有為君之道,百姓就渙散不服,而想用古時候的刑法殘廢他們的肢體,這不是除惡長善的辦法。

紂砍斷早晨涉水者的腿,天下的人都紂暴虐無道。從前,周有一千八百個諸侯國,天下百姓,要養一千八百個君主,如果各砍掉一人的腳,下面就有一千八百個紂呢。想風俗純美,是絕對做不到的。並且受了刑罰的人,有不想活的意念,有求死的決心。大多鋌而走險,不再迴歸正道。夙沙亂齊,伊戾禍宋,趙高、英布為當世大患。不但不能禁止人做壞事,正好斷絕了人為善的途徑。就算忠誠如鬻拳,堅持如卞和,多智如孫臏,蒙冤如巷伯,才華如司馬遷,通達如子政,一遭到刀鋸,死了也為人恥笑。所以太甲的思念常道,秦穆公使秦國稱霸西戎,南睢之骨立,衛武公《初筵》飲酒悔過,陳湯矯詔發兵,斬郅支單于於都賴水上,魏尚的守邊等等,不用再舉了。大漢廣開改惡之路,大都是這樣。所以聰明有德的君王,深思遠慮,棄短取長,政治上的措施是不隨便進行改革的。”

【結局】

在曹魏集團中關於是否恢復肉刑的爭議,至少發生了四次。

第一次是在建安十三年(08)之前,鍾繇等人請求恢復肉刑,遭到了孔融等人的反對,議論的人認為肉刑不是使民眾愉悅的方法,於是作罷。

第二次是魏國建立之後,曹操與眾人商議該否復使肉刑,當時陳群、鍾繇都力勸曹操恢復肉刑,曹操對鍾、陳二人的看法也深為贊同,只是因為戰事連綿,又顧及眾人的議論,故暫且將此事擱置一旁。

第三次到了曹丕主政時,重新下詔:“大理想恢復肉刑,這確實是聖王的法律,各位公卿應當好好地共同討論這個建議。”商討未定,恰逢戰事起,於是又停止了討論。

第四次是在曹睿時,鍾繇再次上疏,請求恢復肉刑,參加這次討論的有一百多人,其中意見與王朗相同(認為不宜恢復肉刑)的人居多。而曹叡以吳、蜀尚未平定為由,暫停了這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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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肉刑之議遂著鍾繇的去世也逐漸落下了帷幕。

在三國時期,之所以會發生關於肉刑的討論,主要是因為廢除肉刑之後,在徒刑與死刑之間出現了缺口,徒刑對於某些犯罪者而言太輕,死刑又太重,加重鞭打、杖擊又不好把控分寸,形制就此出現了失衡,所以在與輿論中出現恢復肉刑的呼聲。

但當時肉刑已經被廢除了三百年,而且由於肉刑本身就比較殘暴,統治者在恢復肉刑時必然要考慮民心所向,所以哪怕曹操、曹丕等人有意恢復肉刑,但在面對強大的輿論壓力時,他們也是猶豫再三,無法下定決心。

而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刑罰本身也趨向於寬鬆化,廢除肉刑是一種趨勢,是歷史發展必然的結果。

而魏晉時期,儒家思想開始滲透到立法領域,掀起了引經注律的**。在隋唐時期,中國法律儒家化已經完成。這時出現的就是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並且為後世朝代所繼承,其中流刑本身在秦漢只有零星的使用,在隋朝後,開始大規模普及,並且起到了代替肉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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