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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我是證據不足,但對方自願認栽我有什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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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潘筱婷已經盡到了提醒義務、而顧轍又如此囂張,她也就面無表情的點點頭,轉向秦暖:

“請書記員記下上述內容,在原告方正式出示證據前,讓他就這部分情況簽字確認。”

秦暖心中暗暗為顧轍哀悼:這年輕人太莽了,估計要吃虧。怎麼可能會有什麼決定性證據、能讓對方一看到就直接認慫嘛?不可能的!

既然如此,為什麼不穩一點呢?非要白給對手多15天研究你的機會?

不過秦暖還是公事公辦地從卷宗裡抽出相關的那幾頁權利告知書,走到顧轍面前,放在原告席上。

顧轍也不猶豫,提起筆來就籤了字,他也是為大家都節約時間。

簽完字的那一刻,就相當於初調暫時失敗了、進入了單方面先主動交換證據的環節。

不過這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因為調解程式本來就是可以隨時啟動、隨時暫停的。

初調如果沒調成,審了一半後對方又覺得慫了,也可以再次要求重啟調解的,這沒關係。只是調解成功、出具調解書後,就有法律效力了,那才是不能後悔的。

隨後,顧轍就出具了一份證據列表,請潘筱婷過目,再交給對方——因為還沒到庭審環節,所以對方看看就行,可以不用做出任何應對,等30天后再回應都可以。

然而,讓潘筱婷和秦暖都大為意外的是,對方明明可以不用馬上應對的,但依然還是看了幾眼後,立刻就冷汗下來了。

顧轍則在潘筱婷許可後,大致講解了一下他的證據內容:

“這份證據,主要是用於證明童雙慶的企圖剽竊行為,並非偶然的個人行為,而是長期的、習慣性的職務行為。

為此,我檢索了童雙慶此前數年的工作過程中,所有以他為申請人或申請人之一的授權專利,包括發明和實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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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有好好幾項專利,都存在新穎性和創新性存疑的問題,與另一些其他權利人的在先申請,存在較高的雷同度。

或者是其所謂與‘當時的現有技術’相比的新創性點,實際上僅為‘所屬技術領域的一般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透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試驗即可得到的’,

屬於《專利審查指南》所說的‘顯而易見’情形,不應該判定為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為此,我已經就其中問題特別明顯的一項實用新型專利,向國知局提交了《無效宣告請求書》,對於其他幾項相關專利,也在進一步核實中。

如果最終能夠證明這種情形在被告公司的日常研發工作組織中、有反覆出現,則我方要求認定‘這種有組織的、長期打擦邊球山寨友商的行徑’,在被告公司是蓄謀已久的,應當認定童雙慶的行為為職務行為……”

顧轍這番話,外行人或許暫時聽起來有困難,稍微翻譯一下,就是顧轍拿了跟本案無關的一些被告公司的其他日常研發專利,來試圖“類推”。

02年國內大多數企業的研發工作,都是不紮實的,畢竟還在追趕期,山寨問題很嚴重,專利庫質量也堪憂。

而根據《專利法》第45條:自XX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XX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注意條款中的這個“任何人”,換言之申請無效宣告是不要求利益相關方的,誰都有權“行俠仗義”。

顧轍就是擺明了告訴對方:你得罪我了,哪怕這個案子我放手了,但我有本事找到你專利庫裡其他跟本案無關、本身素質又不紮實的專利,到時候一個個到國知局去提《無效宣告申請》,看誰扛得住。

只要隨便宣告成功一個,被告公司的損失何止比本案的損失大幾十倍。這就是顧轍計劃的盤外招“你打你的,我打我的”,我根本不在你圈定的戰場範圍內打。

只不過大多數情況下,如果企業不是得罪人太狠,或者主動挑釁了友商、侵權了友商,友商也不會用這種形同軍備競賽、總體戰的無限制互懟。

因為大家的專利庫多多少少都有問題,都有不紮實的湊數貨,如果主動引爆了這種對抗,招來報復的話,自己也會損失慘重。

等於是互相撕破臉把對方一些湊數的專利給無效化了,然後便宜了第三方遞四方。

另外,大部分智慧財產權律師、專利代理人,也不會貿然接這種活兒,因為他們也要擔心“我這輩子還要接很多客戶,誰知道我將來接的客戶專利庫是否紮實”。

如果隨隨便便得罪人,將來遇到他自己的客戶不乾淨的時候,就會被人報復,那麼那些有瑕疵的、底氣不足的客戶,就不敢找仇人太多的事務所來代理了,事務所的生意也會受影響。

所以在圈內,這種得罪人的事情,基本上都是對方確實侵權錯在先、反擊方有充分的理由讓圈內其他吃瓜事務所服眾,知道你不是亂咬而是事出有因,才敢幹的。

這種事情,偏偏只有顧轍這種“有本事做一個頂級律師,但他這輩子已經沒打算去做全職律師”的存在,才會直接掀桌子不怕得罪人,跟那些“職業打假人”差不多了。

有些事情,顧轍心態很清楚:我一輩子做一次就夠了,撈到第一桶金,以後不指著這個吃飯。

他以後的其他專利申請,也都確保打鐵先要自身硬。

那些“堆疊顯而易見的一般性技術改良”然後試圖矇混過關刷數量的專利,他在這波之後,就沒打算再幹了,所以他不怕人對等報復。

而且,在這個問題上,他依然是那個一以貫之的心態:有些事情,一輩子做一次,證明自己“有本事做成這個事情,有足夠的智商來完成如此足智多謀的陰險操作”,就行了。

免得被人說“非其不欲,乃其不能”,威都立不起來,以後圈內人都不怕他。

這次的被告,就是顧轍拿來祭刀立威、豐富履歷的,錢反而是次要。

……

顧轍清楚這些道理,被告方的陳清風和馮芸也清楚這些道理,但站在調解人立場上的潘筱婷暫時不知道——

這也不是她業務水平不好,而是她沒有調查研究,不知道被告企業自己的專利庫裡,湊數貨有多少、打鐵是否紫勝英。

這一點只有被告自己心裡清楚。

所以,潘筱婷看了這個證據後,立刻就善意提醒:“原告,我不得不提醒你注意,法律是講究直接、實證證據的地方,至少也要有完整的證據鏈。

你目前出示的這個證據,只能作為一個無法成鏈的間接證據,到了庭審的時候,有較大機率不會採納你這種惡意類推——法律從來不會因為被告人平時的制度、作風,來判斷某個個案的事實。”

她這番話,稍微舉個例子就可以聽懂。

比如刑事訴訟中涉嫌性的犯罪,絕對不會看“被害人平時的作風”,這是司法解釋反復強調的。哪怕被害人本身就是個人與人連線行業的從業者,在她報案那次說自己是被強的,那法院就要嚴格審理清楚事實情況。

民事當中的專利訴訟就更是如此了,怎麼能因為一個人一家公司“一貫有組織地山寨剽竊”,就說他“這次也是有組織地剽竊”呢?

這是絕對不能成立的!

顧轍立刻虛心接受了潘筱婷的提醒:“非常感謝尊敬的審判長的指導意見,不過,我想指出的是,目前還是庭前的單方面證據交換階段。

證據是否有證明力,是要等庭審開始後,雙方質證環節才要關心的問題,無論我的證據是否充分,我都有權先提交。或許,您可以問問被告方面,對於這個證據,他們是否願意自認呢。”

潘筱婷一想也對,腦子裡稍微轉了一下之後,立刻就回過味兒來了,腦補出這幕後究竟是怎樣一場交鋒。

“這年輕人怎麼這麼厲害?我審了兩年多案子,還沒見過這麼毒辣的手段,莫非他真的能……”心中一凜後,她立刻轉向被告,

“被告,請問你們對於今天的單向證據交換,是否還有什麼要補充陳述的?如果沒有的話,我就宣佈今天的相關程式結束了,15天后回通知正式交換證據,再15天后開庭。”

然而,她的問話如石沉大海,陳清風和馮芸緊張地竊竊私語了好久,才艱難地說:“尊敬地審判長……能不能暫時延長一下休息時間,我們想立刻請示一下公司領導,說明一下最新情況,我們或許會同意接受調解、承認原告方的一切訴訟請求。”

潘筱婷目光一凝,已然明白了些什麼。

而書記員秦暖還在那兒一臉懵逼,完全不知道發生了什麼,內心巨震:“臥槽?這個原告怎麼做到的?直接就把被告嚇慫了?都暗示過他原告目前的證據不足,他照樣肯主動認栽?”

她忍不住仔細多看了顧轍幾眼,這個小學弟還真是氣定神閒,有大將風度啊。

潘筱婷嘆了口氣,最後盡到提醒義務:“你們確定?”

再多說是不行的,那樣就涉嫌拉偏架了,審判長也要中立的嘛。

馮芸都快哭出來了:“我們確定……”

潘筱婷:“行,那就准許15分鐘後,再給你們一次調解機會。”

前一次調解本來就已經暫時結束了,所以休息休息倒也沒什麼。她今天本來就留出時間了,前面流程比較快,耽誤不了下午的案子。

馮芸和陳清風立刻出去打電話了,然後還申請跟顧轍私聊幾句,潘筱婷也不會阻止,休息時間本來就可以自由協商,無非是不會留下法庭筆錄。

潘筱婷心中雪亮,暗忖道:

“他們估計是在聊一個如何確保雙方都不會擔驚受怕、實現互信的投降方式吧。只要原告有辦法讓被告相信‘結案後他不會在其他戰場上發起追擊’,估計被告就徹底投了。

通篇一個威脅的字都沒說,但完全達到了比說最狠的威脅還好的效果,太可怕了,而且還讓人抓不到絲毫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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