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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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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確實比電視劇精彩多了,厲害厲害。”

張偉聽到這個訊息笑著鼓起了掌,如果真的是私生子,居然能在自己的老爹掛掉之後,還能為殺父仇人請律師,希望可以幫到最大程度的減輕罪責。

這是什麼精神?

是偉大無私奉獻的gc主義精神啊!

“你怎麼看。”鄒雨依舊是一副吊兒郎當樣子的張偉,有些煩惱的問。

張偉聽到這話敲了敲桌子:“嘖,其實如果在刑事案件當中,如果我們委託人不是兇手的話,最好也是最差的方法就是找到真兇。

說最好是因為這樣是鐵證如山,可以讓委託人脫罪。

說最差是因為憑我們手上掌握的資源,和檢方相比簡直就天差地別,想找到連他們都沒有發現的真相,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而且說是真相,但這個案子真相似乎已經完全呈現了出來。

被害人是天河集團的董事長李澤,今年55歲,幾天前他被殺了,死於自己的家。

關鍵是從目前來看兇手就是李察德,雖然看起來似乎有疑點,但是各項物證都已經證明了這件事情。

從監控錄影上看,嫌疑人9點34分進入被害者家中,9點40分從家中匆忙逃離。

現場的兇器是一把水果刀,上面已經檢測出了嫌疑人的指紋,在附近垃圾桶找到的帶有血跡的衣服,也被證明是嫌疑人的。

太清楚了,整個的案情幾乎就沒有什麼值得調查的地方。

死者,現場,兇器就在那裡,兇手已經被抓,雖然死不認罪,但是證據鏈基本上都快要形成了。

這樣事實清楚,脈絡清晰的案子,可不是什麼常見的。

其實如果往過失殺人這方面努力,反正是最輕鬆的,可惜李察德堅持不肯認罪,要求做無罪辯護。

“你不會怕麻煩,放棄這個親子吧,還是沒有把握贏。”鄒雨看到正在思考的張偉,故意激了一句。

張偉聽到這話直接笑了出來:“我不在乎有多麻煩,只要有錢就行了,既然那個傢伙說天河集團全力支持這個案子,我管他什麼家族恩怨情仇,有錢拿就行了。”

說著,張偉就向外面走出去了,打開門的時候轉頭對屋內的兩個人吩咐道。

“你們兩個好好調查一下那個徐建,太可疑了,最好是從他的出生開始查,包括他入職以來的資料。”

“我討厭他的態度。”

張偉走後,鄒雨似乎有些生氣的抱怨了一句。

任川聽到這話笑了笑,拿梳子梳了一下頭髮:“我也蠻討厭的,有時候蠻想給他一拳的,不過他蠻可靠的不是嗎?”

“算是吧……”

……

“下一次能不能換一個好一點的地方,咖啡廳啊,飯店啊,什麼都行,非要開車到這荒郊野外的,搞得和交易黑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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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偉下車後,看到不遠處的白髮男子,忍不住抱怨了一句,我們一個警察,一個律師,能不能不要搞得跟地下分子交頭一樣。

下次是不是要去天臺上。

方木到的話笑著說:“從紀律上面說,我拿這份資料給你,是違反紀律的,你好意思提這麼多要求。”

“好兄弟,兩肋插刀。”

張偉一把搶過老鄧頭方木手上的資料,其實很多人都不瞭解一樁案子到底怎麼回事。

比如,案件的知情權。

很多人認為,作為親人,辯護律師應該有資格,有權利瞭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以及具體的發展。

但是事實上並不是如此。

在案件調查當中,警察是不會跟家屬說很多的。

當然了,發生了什麼,現場如何,還是給瞭解一下的。

這麼做有好處,也有依據,我們國家法律壓根兒就沒有規定案件向受害人親屬的公佈程度以及其他細節,就是說,辦案中,不告訴你們家屬也沒毛病。

至於律師。

如果要使律師能夠更好的介入刑事訴訟,最大的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首先要給律師以辦案程序知情權,使律師知悉辦案的程序。

但綜觀我國刑事訴訟程式,不難看出刑事訴訟法中對律師知情權的設定成了一個盲區。

使部分律師在收了案件後無法為委託人辦事而扣上了“不誠信”的帽子。

或者收了案件後為了辦點實事去與“賄賂”搭上了界,更使一些律師在“不誠信”和“賄賂”邊緣徘徊,或者乾脆不辦刑事案件了。

我國形式訴訟法設定許多程序性的規定。

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大都為辦案機關設定的程序性權利較為諸多,對於辦案機關主體之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等人的程式權利較少,而且過於籠統。

對於律師這一特殊主體,規定就更少了,其中辦案機關辦案程序的律師知情權表現的尤為特出。

從偵查和審查起訴的程式來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的法律條文中沒有規定偵查機關和審查起訴機關對案件程序有告知辦案律師的義務。

比如什麼時候辦案期限的延長,什麼時候偵查終結,什麼時候退回偵查,什麼時候撤銷案件,什麼時候作出不起訴決定,什麼時候又提出撤訴了等等,律師無法得知案件期限延長,什麼時間已經偵查終結,什麼時候退回偵查,什麼時候審查起訴結束,……

這樣一來,會使律師承辦的案件一時摸不到頭緒,案件究竟到哪個機關,處在什麼程式。

如果委託律師的就是辦理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的話,從律師辦完的案件的卷宗當中,根本反映不了什麼時候已經結案。

收了案件的律師在沒有這種案件程序知情權保障的情況下,很難正確的向委託人匯報情況。

加之許多諸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權都不能實施到位的情況下。

委託人就開始懷疑律師的能力,甚至認為律師收了錢不辦事,是社會騙錢之流,把律師列為“不誠信”之列。

在這種狀況下,有一部分律師為了自己提供能夠更好了為委託人提供服務,透過非法定程序設定的權利的途徑進行瞭解,甚至有律師就鋌而走險,用“賄賂”私下換取了這種案件程序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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