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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五十一章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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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洪斌代理的案件中有兩起訴訟標的很高的案件,在這兩起案件中都出現了關鍵證人,一個叫秦和另一個叫席山。可以說他們的證詞對於王洪斌勝訴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第一起就是華宇集團訴訟鄰省一家技術公司的案件。這個案件其實事實很清楚,之所以搞得很複雜就是因為關鍵人秦和的失蹤!那是三年搶,華宇集團接到了濱海市某工業園區的整體環境治理改造的專案,這個時候秦和找到了華宇集團的專案負責人,表示願意承攬這個工程。

秦和當時是以鄰省都寶科創有限公司的名義出現的,他自稱是科創科技有限公司的業務經理!都寶科創在環境改造工程方面有些名氣,加上秦和的報價比其他客戶的報價第,因此華宇最後選擇了都寶科創!

可是工程進行了半年以後,秦和突然失蹤了。工程自然也就無法進行下去,而華宇集團已經將工程款按照進度打到了科創的賬戶上!也就是說科創在收到了新的一筆工程款九百萬以後沒有繼續施工了。而且還有幾百個民工來告華宇集團,說他們拖欠了幾個月工資,並且向濱海市有關部門反映了情況。為此華宇集團作為開發單位不得不又墊付這些本來已經支付過的民工工資將近四百萬元!兩項加起來是一千三百萬。錢還不是主要的,關鍵是秦和的失蹤導致工程無法按照計劃完成,這給華宇帶來的負面影響更大,會嚴重影響華宇集團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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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華宇集團就把都寶科創告上了法庭,可是都寶科創的答辯狀卻振振有詞的說道秦和並不是該公司的人!他們也從來沒有和華宇集團簽訂過任何工程協議,所有的一切都是秦和個人行為。都寶科創還指出,華宇集團在證據中提供的那份與該公司簽訂的合同上的印章是假的,那個印章在三年前就作廢了。至於華宇集團的帳打到他們賬上,是因為他們管理不善導致秦和買通了都寶科創的財務經理。都寶科創的財務經理瞞著公司把華宇集團打到都寶科創的錢全部轉到了秦和的私人賬戶!

這個案件的關鍵點有兩個,第一那個都寶科創的印章是如何到秦和手裡的。因為那不是一個假印章,而是都寶科創以前的印章。都寶科創的說法是已經上交給管理部門,並且提供了管理部門當時銷燬印章的證明!所以印章的保管權已經不在都寶科創,如果有人拿著這枚印章和華宇集團籤合同,那麼不構成表象代理!因為秦和造成的損失不應該由都寶科創來負責。

第二個爭議焦點是華宇集團是把所有的工程款在不到半年的十年裡將近有三千多萬的資金打到了都寶科創的對公賬戶上。都寶科創不可能不知情,並且任由部門經理將這麼大一筆資金轉到秦和的個人賬戶。這很符合國內的掛靠制度。也就是秦和掛靠在都寶科創這個企業並以都寶科創的名義承攬業務,最後的利潤有秦和與都寶科創共同分配!

可是都寶科創卻說這是財務經理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個人行為,並且已經將該財務經理辭退!所以這一條也不能作為華宇集團起訴都寶科創的理由!可是很奇怪的是,都寶科創並沒有對秦和以及財務經理的行為報警。很明顯如果秦和真的冒用他們的名義承攬工程,同時還拖欠工人工資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另外該公司的財務經理瞞著公司隨意轉款也是涉嫌職務犯罪行為可是都寶科創卻根本不管。

他們擺出來的態度是要報案也是華宇集團去報案,只要能證明這件事只是秦和冒用都寶科與華宇籤的合同就行。而且從當時的情況來看,都寶科創的勝算還不小!至少這起訴訟的爭論點很多,由於秦和的失蹤導致事情的真相無法搞清楚,法官判決起來也很難辦!

這個案件本來的代理律師是李偉光了,可是就在開庭的前兩天,李偉光被電動車撞到了。於是李偉光只好把案子交給了一直隨他跟進這個訴訟的王洪斌。王洪斌瞞著李偉與許欣妍商量以後臨時撤銷了秦和這個被告!原來華宇集團提出訴訟時有兩個被告,一是都寶科創二是秦和!這是一種很穩妥的做法。這樣可以保證兩個被告中一定會有一方承擔訴訟失敗的後果。

可是王洪斌卻不這麼認為,他覺得這個案子如果列出兩個被告,那麼法院很可能會判第二被告秦和承擔責任。那樣的話華宇雖然明面上了贏了訴訟,可是實際上卻是輸了,因為秦和現在根本找不到,連法院也找不到是透過公告尋人的方式找秦和。所以開庭必須滿了公告時間才能進行。如果法院判決秦和承擔所有責任的話,別說找不到人,就算找到了人估計秦和也是一分錢沒有!所以這個案件要想勝訴就必須讓有承擔能力的都寶科創來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追加秦和作為第二被告就說明華宇本來就把秦和與都寶科創看作兩個法律主體,這樣會讓主審法官覺得華宇集團是先知道秦和與都寶科創之間那種說不清楚的關係!

這個建議正好與許欣妍不謀而合,因為許欣妍也覺得不管秦和與都寶科創之間是承攬關係還是非承攬關係,華宇當初簽訂那份合作協議是衝著都寶科創的,而不是秦和!至於秦和用什麼方式取得了那沒作廢的公章如何買通了都寶科創的財務經理並使用該公司的對公賬戶應該又都寶科創來舉證並且證明這兩項的行為不會對其他企業造成誤解!當然如果能夠找到秦和,那麼事情將會更加清楚。不過秦和的證言也是雙刃劍,如果他站出來主動承認那是自己冒用公章買通都寶科創的財務經理,那麼這個案子的判決很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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