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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章 母親(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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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針鋒相對證據足

9月日上午,王淑祥到法院辦了立案手續,等候通知。

9月0日上午九點多,法院副院長告訴王淑祥:“廠子回信兒送達了,不答辯,不出庭。”

聽了這話,王淑祥心頭一顫:不對呀,在縣長辦公會上,國營石材廠赫然廠長明確表示:“我見了起訴就馬上答辯,認輸唄。”怎麼現在他不出面了呢?那次會議,這位副院長也參加了,赫然廠長的表現難道他就認可了嗎?

程式果然繼續往下走。實際上成為王淑祥與申無限打官司了。

沒有其它辦法可行的王淑祥只好按照要求到城關法廳領了傳票,籤了字。

在交換證據時,王淑祥看到了申無限提供的東西,真是氣不打一處來:他的那些所謂證據,很多是申無限自己手寫的,毫無可信之處;那套房產交易手續,重要專案上有很多空白和混亂,根本不符合政策規定!

王淑祥強忍怒火。為幫助法庭做好調查,她一次又一次走訪證人,針對申無限的無理行徑一項一項搜尋證據。

善良的鄰居們非常同情她的處境,又給她分別做出證明。

1998年10月1日,親身經歷此事的原建材局楊副局長也做出證明:

原禾縣食品罐頭廠離休幹部穆軒遺屬王淑祥同志於94年9月找到原地礦建材局,反映她所住公房被申無限私人購買。當時地礦建材局領導認為此做法不妥,因公房屬國有資產,不經批准不能出售,就是批准了也應該誰居住誰購買。當即由我給原罐頭廠廠長李力打電話,通知他所收房款應馬上退回,並要做申無限同志的工作退回房款。但一直未得到解決。經委與地礦建材局合併為經貿局後,王淑祥同志仍幾次到經貿局要求解決。因申已辦了房屋確權手續,經貿局已無力解決。特此證明。

1998年10月1日上午九點,禾縣人民法院在辦公室正式開庭。穆玲、穆穎、穆晶陪同母親出庭。但由於沒有經驗,她們只坐在了聽眾席上,沒有發言權。

老幹部支部全體成員在合議庭等候,他們的到來讓從未打過官司的王淑祥倍懷感激。有他們在場外助陣,王淑祥心裡踏實了許多。

按指定位置坐好後,法官給了王淑祥第三人的答辯。

接著法官宣佈了出庭人員、權利義務及法庭紀律。

庭審擬定的主要問題是:本案屬侵權案,要弄清是否購買、是否侵權?

原告王淑祥首先做陳述。

王淑祥把情況做了說明後,將證據一份一份針鋒相對地亮出來。

第一、針對申無限所謂的199年4月5日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書》:

契約書所用紙張,頁面下方的標記是:“HE09”。經禾縣教育印刷廠證明:這個批號是一九九三年三月份才印製出廠的。很明顯這是份假契約!況且它的內容也無一真實:

“一、該房已確權,坐北朝南,甲方一併賣給朱治個人名下,乙方負責確權後的過戶工作。”

法庭提供的確權證明確顯示:確權給食品罐頭廠的批覆日期是一九九四年元月三日。那麼,禾縣食品罐頭廠與申無限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書》中稱“該房已確權”,肯定是假話!

“二、該房建築材料質量低下,且年久失修,甲方願意以每平方米90元賣給乙方,共摺合人民幣90×10=10800元,筆下交清。”

對於房屋交易價格,國家有明確規定,每平方米90元的價格明顯不符合國家政策;而申無限這時並未“筆下交清”,而是一分錢也未交。直到被追查很緊的1994年9月,他察覺到了未交房款的嚴重性,才向廠裡交了10,800元房款,廠長李力並未叫會計入賬。

“三、該房賣出後,其產權永歸乙方所有,雙方永不反悔。”

國家有明確的房屋使用年限,食品罐頭廠根本無權將其產權永久出售。這又是違反國家政策的條款!

“四、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從事實看,這份契約僅有一份,因為在這份契約丟失(在庭審時申無限先否認是事後補寫,後又說原件丟失)或破損(申無限的另一種說法)後根本拿不出另外的一份,只好由申無限本人補寫。

關於甲方的章,李力已經證明是私人盜用的;法人代表蓋的是李燴的章。而這時食品罐頭廠的實際法人代表已是李力,李燴的章應視為無效,而且李燴也親口和建材局領導說過沒有他的事。

王淑祥當場提出質疑:這原本就是申無限自己給自己簽訂的協議,能有什麼法律效力呢?

第二、199年1月1日,以禾縣食品罐頭廠的名義手寫、委託尹思辦理確權事宜的“委託書”,同《買賣房屋契約書》一樣,也是申無限的筆跡。而食品罐頭廠廠長李力曾明確說明:廠裡根本就沒有下過委託書!

第三、原審第三人申無限那套搶走王淑祥住房的交易手續,很多重要環節完全不符合法定程序:

1、缺少重要專案:房登表一正面的《市禾縣房產所有權登記申請書》中的第一頁只有經辦人尹思的姓名,其餘空白,連“產權人”一欄都是空的;房登表二的“鄰戶簽註意見”欄目中,沒有任何鄰戶的親筆簽字;在省禾縣統一收款收據上,只填寫了1994年9月,日期為空白。

王淑祥質問:這麼多、又這麼大的漏洞怎麼可能會透過一級級部門審查呢?連產權人的姓名都是空白,政府機構怎麼可能把產權證正式發給申無限呢?

、房產坐落、間數、面積、建築結構隨意填寫:在《市禾縣房產所有權登記申請書》中,房產坐落寫的是禾縣三街北新片195號,在交稅的時候以及確權證上,坐落又變成了禾縣鎮三街北新片195號、196號;195號是正房三間,而這張申請表的背面“房屋狀況”一欄裡,間數又成了六間;在申請登記表上,房屋建築結構是“石磚”,在所有權證上又成了“磚木”。

房屋買賣本應是非常嚴肅的事情,怎可如此隨意填寫?很明顯這根本不可能是正式渠道出來的。

、時間不合理:1994年月辦理的過戶手續,統一收款收據上卻是94年9月;他不交購房款就能辦來過戶手續,這決不會透過政府辦事機構的正規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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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針對1994年11月4日,食品罐頭廠向其主管局禾縣地質礦產建材局上報的《禾縣食品罐頭廠關於賣房的情況報告》:

那上面的具體內容是:

按照縣委書記、縣長同志的批示和地礦局領導同志的指示,對離休幹部穆軒之遺孀王淑祥同志關於本單位賣房的反映,專門組織人員進行了三天的調查瞭解。這件事對我們觸動很大,感到問題的嚴重。現就賣房的基本情況報告如下:

一、所賣住房的歸屬問題。一九八七年七月,禾縣食品罐頭廠和禾縣石礦分家以後,坐落在城關三街北新片的禾縣石礦家屬院有自管房九間,確權於禾縣食品罐頭廠。這九間正房分別由本廠職工申無限、穆軒和江兆水三家居住。一九八八年,離休幹部穆軒同志病故後,遺孀王淑祥同志居住至今。

二、賣房的原因。一九九一年三月份,罐頭廠第二輪承包開始,汪燴同志出任廠長實行承包。在一九九二年四月份,雨季到來之前,本廠職工申無限、江兆水兒媳龔月向廠長汪燴和辦公室主任尹思反映:住房破舊不堪,檁木蟲蛀,北牆滲水,能否給以維修?廠長汪燴解釋說:現在咱們經費緊張,不能大拆大修,是不是先自己維修維修,沒有水泥廠子給解決。同時,住房沒收房費,自己先修修吧。另外,當時罐頭廠已貸款15萬元,連年虧損,沒有資金進行維修,況且就連生產的資金也沒有著落。在這種情況下,廠子提出賣房。並先後爭取住房主人的意見。汪燴爭取龔月的意見時,她說沒有錢不買。申無限在自己出資維修房屋時向王淑祥爭取意見,王淑祥說沒錢,也沒有兒子買它幹啥。

三、賣房的經過。在企業沒有資金對職工所提出的要求不能解決和由於資金短缺不能堅持正常生產的情況下,(原任)廠長汪燴對申無限居住的196號、王淑祥居住的195號共6間正房賣給了申無限。並形成了《買賣房屋契約書》。在契約書形成前後,辦公室主任尹思向廠長汪燴和工會主席申無限提出,是不是先向王淑祥打個招呼,再爭取一下意見。申和說意見徵求了,不買房,她愛住多長時間就住多長時間。於是6間正房共10㎡,以每平方米作價90.00人民幣形成交易。同一時間,申無限同志根據契約的內容向有關部門提交了房屋過戶申請。

四、接受的教訓。接到縣地礦局長和黨委書記的指示後,罐頭廠班子成員震動很大。曉知了問題是十分嚴重的。指派廠長李力、副支書尹思專門進行調查瞭解。透過再三瞭解就形成了上述的原因和經過。認為教訓是深刻的。變賣國家資產沒有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就擅自做主賣出,說明了我們政策觀念不清,領導關係不順,膽大妄為,對離休幹部穆軒的遺孀缺乏一定的同情心、情誼感。只強調王淑祥的單位(城關社)已為其蓋了二間正房。自己又蓋了二間房子就認為可以賣房。沒想到對一個離休老幹部的關心和愛護,社會輿論很大。

五、處理結果。問題發現後,局領導對罐頭廠的做法提出了嚴厲的批評,前任廠長汪燴做了自我檢查。

鑑於賣房前已徵求了王淑祥同志的意見,加之城關社已給其蓋了房子,申無限同志的確權已成事實,我們認為按一九九二年四月份的《賣房契約書處理如何》?

請主管局批評指正。

本報告系李力親自參與寫的和批准上報的。

禾縣食品罐頭廠章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王淑祥當場對報告的真偽提出質疑:第一,那竟然還是申無限的筆跡!食品罐頭廠的這份報告是報向上級的,根本不可能讓早已調出本廠、又是事件當事人的申無限來寫;第二,報告中的後面“鑑於賣房前已徵求了王淑祥同志的意見,加之城關社已給其蓋了房子,申無限同志的確權已成事實,我們認為按一九九二年四月份的《賣房契約書處理如何》?”一段明顯是申無限本人的語氣,很可能是他自己在抄寫時加上的;第三,最後一句“本報告系李力親自參與寫的和批准上報的”更是假話。因為在縣長辦公會上,李力廠長明確表明自己不知此事,會後也嚴詞拒絕了申無限的無理要求,根本不可能讓申無限自己抄寫上報!

王淑祥明確向法庭表示:

第一,從來沒有任何人徵求過我的意見,我也根本不知道政策出臺以前此住房就可以購買,要知道我早就會自己拿錢買下了。

第二,說什麼城關社給我蓋了二間正房,根本沒有此事!王淑祥拿出了省禾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禾縣城關供銷合作社的證明:

關於我單位離休幹部王淑祥同志住房情況的說明

王淑祥同志離休前系我單位副主任,老伴穆軒是建材局離休幹部(已去世)。關於王淑祥的住房問題,地震前住西花園房產公司公房,地震時損壞。地震後由建材局石礦安排穆軒住家屬院,房屋三間,從1978年至今仍在那裡居住。由於建材局石礦對穆軒的住房已作安排,所以我單位就沒有再給王淑祥安排住房,特此說明。

省禾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禾縣城關供銷合作社章

第三,一九八五年五月份之前,我們每月都向石礦交房租,是石礦領導說房屋舊了,廠裡管不了維修,從此就免交房租吧。王淑祥亮出了以前交房租的收款收據。

接著,王淑祥又將各級行政部門所做有關決定,還有關於申無限與張同所籤房屋翻建協議,兩級法院所做的判決提交法庭。

最後,王淑祥再次向法院表示:“實際上,他們不但出售前未通知過我,就是任何時候,也沒有任何人通知我。我早就盼著房改到出售公房階段時,購買我居住了二十年之久的自住房。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我購買自住195號房的合法權益。”

由於被告不答辯、不出廳,所以由第三人申無限做出庭答辯。

申無限仍然不甘心地問王淑祥:你沒兒子、又沒錢,要房子幹啥?申無限的話讓王淑祥和女兒們非常氣憤。王淑祥立即回擊:“老穆沒了,我還活著,我還有女兒們。怎麼論財產繼承順序也到不了你那兒!”

辯論結束後,法庭按程序進行了審理。

庭審結束,審判長宣佈具體結論:

1、租住的房屋、院牆是王淑祥的個人私有財產。

、審理清楚是侵權案,宣佈原告的手續無效,至於房屋該賣給誰,待合議庭核實後再定。

最後徵求原告意見:要求調解不?王淑祥考慮了一下說:“唉,已經沒調解餘地了,不調解。”審判長說:“那就等著判決吧。”

徵求第三人意見,申無限也同意等判決。(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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