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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章 彗星(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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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那套搶走母親住房的交易手續,缺少產權人等重要專案,房產坐落、間數、面積、建築結構填寫混亂,未確權就出賣,未交錢先過戶,哪一項也不符合國家政策和財務規定。

5、石材廠向其主管局禾縣地質礦產建材局上報的《禾縣石材廠關於賣房的情況報告》:認為教訓是深刻的。變賣國家資產沒有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就擅自做主賣出,說明了我們政策觀念不清,領導關係不順,膽大妄為,對職工遺孀缺乏一定的同情心、情誼感。

6、禾縣地質礦產建材局給縣政府的報告:“我們認為:企業變賣國有資產在沒徵得主管局及國資局批准情況下,與吳線所訂買賣協議應當收回、作廢。建議縣政府收回給其已發的確權證明書。”

7、禾縣城鄉建設委員會、禾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禾縣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辦公室聯合下發的《禾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所關於吳線購買石材廠公有住房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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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表明,禾縣石材廠在出售自有公房問題存有以下問題:⑴現任廠長李力(原廠長助理、廠班子成員)證明:該廠與吳線辦理的‘買賣房屋契約’一是沒有經過廠領導班子集體商量。二是沒有透過職代會討論。三是沒有向主管局請示,屬原廠長和辦公室主任自行辦理的。四是廠子當時根本沒下委託書。五是在辦理轉移手續的九四年,沒有透過現任法人代表加蓋的法人章、法人代表不知道,屬無效章。⑵禾縣石材廠自有公房在出售前沒有請示主管局批准。

處理決定:⑴石材廠的自有公房屬國有資產,出售前必須向主管局提出申請批准後才能出售。原領導和辦公室的決定和協議無效。⑵鑑於石材廠既沒請示,又沒批准的情況下,自行把公有住房出售給吳線個人,本所根據縣局領導的指示宣告無效。⑶為其辦理的交易手續和產權變更為無效,宣佈私房字第10119號作廢收回。⑷在這次交易中吳線所負擔的交易及一切費用一次全部退還本人,從決定下達之日起十天之內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退款手續。

8、母親交給廠裡的“買房申請書”。

9、母親向廠裡遞交的“購買自住公房再次申請書”。

10、禾縣產權產籍管理辦公室、禾縣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給禾縣國營石材廠發的通知:

㈠吳線私房字第10119號房屋所有權證作廢,吳線接到本通知5日內到確權辦辦理新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交回10119號房屋所有權證。

㈡禾縣國營石材廠退給吳線195號(職工遺孀租住)購房款。

㈢吳線5日內到禾縣交易所、確權辦領回本人擔負的有關交易、確權費用。

㈣一直租住的職工遺孀有權按房改政策購買這套公有住房。

第二部分:有關母親住房的判決及裁定書

1、禾縣人民法院下達的經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因吳線房屋買賣無效,根本不具備翻建房屋的條件,其翻建房屋實際已不能履行。故原告吳線請求被告張同退還四萬元主張無事實根據。

、禾縣人民法院做出的民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書:原告吳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民終字第14號民事判決:駁回吳線上訴,維持原判。

4、縣人民法院下達“禾縣石材廠與第三人吳線的房屋買賣關係無效”的民初字第969號民事判決書。

5、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民終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書。

6、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的規定,卻沒有高院院長署名的省高級人民法院民申字1號民事裁定書:

原審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指令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7、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後,絲毫不理睬母親當場提出的質疑,在她有理有據地證明禾縣國營石材廠出售房屋前沒有徵求過自己的意見,侵犯了她的優先購買權之後,仍然下達的民再終字第5號民事裁定書:

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撤銷禾縣人民法院民初字第969號民事判決和本院民終字第108號民事判決;發回禾縣人民法院重審。

8、在上級法院具有明顯傾向性和壓力之下,禾縣人民法院下達的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與初審時的證據完全相同,卻做出了與當初完全相反的判決。

9、母親把整套證據、材料又重新提供給中級人民法院,還加上了她單位的新證明。在法庭上,她聘請的律師清楚分析事實,充分證明房屋買賣侵犯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之後,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民再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

維持禾縣人民法院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

第三部分:單位和個人證明母親應享受優先購買權

1、單位做出的沒有給其安排住房的證明。

、石材廠家屬院職工的分別證明。

、母親單位退休職工的親筆簽名信。希望領導增加魄力和決心,抓緊解決本單位退休職工的住房問題,保護其購買自住二十年195號房的合法權益,使其同大家一樣在這次房改中買到自住房。

4、建委副主任、房管處經理關於調查組調查後做出處理決定,並通知吳線裁決為買賣房屋無效的調查筆錄。

5、石材廠時任廠長李力關於執行縣長辦公會精神,堅決拒絕吳線無理要求的證明。

6、李力確認證明屬實調查筆錄

7、建材局副局長做出的證明:公房屬國有資產,不經批准不能出售,就是批准了也應該誰居住誰購買。我給原石材廠廠長李力打電話,通知他所收房款應馬上退回,並要做吳線同志的工作退回房款。因申已辦了房屋確權手續,經貿局已無力解決。

8、縣長、市委領導分別就此事做出的批示。

9、母親單位和退休職工分別做的母親生前住房和購房情況證明。

第四部分:證明自己為烈屬,東亮是烈士獨生子

向廠裡遞交的“補充材料”中,明確表明附上了烈屬證、部隊報告犧牲訊息的信件和烈士照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等一系列原件。

第五部分:歷次出庭所做的申訴狀、答辯狀,加起來多達百頁。

翻看過程中,東亮的手和心都在顫抖:母親安靜地住在分配給自家的住房中,卻不料禍從隔壁出。這麼多的證據、如此明確的事實卻輸了官司,最終落得住房丟失、財產反侵他人權、被人從住房內扔出來、血如湧泉瞬間而亡的悲慘下場。而奪了他人住房的吳線呢?一處處的小樓蓋起來,四四方方的地方壘起來,石材廠的家屬大院就有一半兒成了他的私人財產。至今不但逍遙法外,還被法律嚴密保護著……

哪裡有公平、又該去哪裡講理法?東亮越看越氣惱,越發悔恨自己回來得太晚,沒能幫上母親,甚至在母親最困難的時候也沒能給老人家一點兒安慰!

東亮把材料裝回包裡,心情無比沉重:現如今的人為什麼如此不堪?我們天天在觀測、在計算、在精心防範彗星撞地球,目的就是要保護人類。難道我要保護的就是這樣的人嗎?

東亮仰身長嘆:就在幾天前還感覺無比充實,以為自己擁有家庭、事業、親情、友情,還有美好未來等等很多、很多。可是轉眼間母親去世,除了一個旅行包,再也沒有了與父母以及自身成長環境的連繫;和妻子任坤雖說感情基礎很好,但因長期分居,兩人都三十多了還沒要上孩子。這次回來,本想好好和她甜蜜一段,誰知又被中子星的爆炸打亂了。假如地球就此毀滅,作為丈夫,我該不該後悔呢?還有我曾經視如生命的事業,它真的有那麼重要嗎?我為它犧牲了陪伴母親、妻子和岳母的時光,在這裡又處於被人妒忌與嘲諷之中,這一切到底值不值啊?

東亮胸中脹滿但悶氣卻無處發洩,眼眶憋得痠痛。外面人來人往自己又不便出去。就算還有二十六天的時間,這種活法豈不是太窩囊了!(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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