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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 女兒(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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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行政結論很堅決

在得知申無限盜買王淑祥住房的違法事實後,禾縣政府非常重視,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特別是縣長專題會後,要求有關方面核實情況,立即上報。

禾縣國營石材廠(食品罐頭廠)時任法定代表、廠長李力向主管局寫出了書面報告,證明:199年4月5日該廠與申無限辦理的房屋買賣契約一是沒有經過廠領導班子集體商量;二是沒有經過職代會討論;三是沒有上報主管局批准;四是廠裡沒有下過委託書;五是辦理轉移手續沒有透過當時的法人代表廠長李力,其蓋章屬無效章。充分說明申無限是串通個人私下以禾縣國營石材廠(食品罐頭廠)的名義、以欺騙手段辦理的購房手續。

禾縣國營石材廠(食品罐頭廠)上級主管局地礦建設局向縣政府也遞交了書面報告,意見如下:

我局所轄食品罐頭廠屬國有企業,按有關規定,國有企業變動固定資產須履行:“企業向主管局書面請示,主管局再向國有資產管理局書面請示”的規定。食品罐頭廠變賣給申無限的房產屬國有資產,企業這次變賣沒有向我局請示,我局及國資局更沒有批准。我們認為:企業變賣國有資產在沒徵得主管局及國資局批准情況下,與申無限所訂買賣協議應當收回、作廢。建議縣政府收回給其已發的確權證明書。

根據申無限是以欺騙手段辦理的購房手續的違法事實,禾縣政府於1995年8月5日召開縣長辦公會,決定收回申無限195號公房的產權證。

1996年1月日,禾縣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地產交易管理所、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辦公室聯合發出《關於申無限購買食品罐頭廠公有住房處理決定》的檔案,對禾縣食品罐頭廠出售給申無限的坐落在三街北新片195、196號公有住房做如下決定:

1、食品罐頭廠的自有公房屬國有資產,出售前必須向主管局提出申請批准後才能出售。原領導和辦公室的決定和協議無效。

、鑑於食品罐頭廠既沒請示,又沒批准的情況下,自行把公有住房出售給申無限個人,本所根據縣局領導的指示宣告無效。

、九四年二月二十八號為其辦理的交易手續和產權變更為無效,宣佈私房字第10119號作廢收回。

4、在這次交易中申無限所負擔的交易一切費用一次全部退還本人,從決定下達之日起十天之內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退款手續。

由於申無限等人的抵賴,行政檔案一直沒得到有效的貫徹落實,王淑祥聽從多部門的勸告,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打起了沒完沒了的官司。

000年月9日,依據法院公正判決,禾縣產權產籍管理辦公室、禾縣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再次宣佈通知:一、申無限私房字第10119號房屋所有權證作廢,申無限在接到本通知5日內到確權辦辦理新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交回10119號房屋所有權證。二、禾縣國營石材廠(原縣食品罐頭廠)退給申無限195號(王淑祥租住)購房款。三、申無限5日內到禾縣交易所、確權辦領回本人擔負的有關交易、確權費用。四、王淑祥有權按房改政策購買這套公有住房。

讓穆玲、穆穎、穆晶無論如何都想不明白的是:違法事實如此清楚,行政決定這麼明確,怎麼就得不到落實呢?為什麼直到我們的母親含恨去世,直到父母的財產被申無限強行鎖上,我們還要繼續打這場官司呢?而且,從省高級人民法院那份沒有院長署名的民事裁定書中看,以後的路一定十分崎嶇坎坷,結果很不明朗,還有可能會被翻過來呢。

真有可能嗎?三姐妹互相看著,誰也不願相信。因為,父母的教導是多讀書、讀報,現在,又有了電視,有了網際網路。她們每天所看到的,幾乎所有的傳媒都對法律有尊崇性,提到的法官都是執掌法律天平的公正員,就算是有個別被雙規的、被判刑的,也是他們個人的問題,也是被威嚴的法官審判著。因此,只要現在還站在法官的位置上,就應該認為他們是公正的,就應該為他們提供有效的證據,供他們審理、判斷,並相信他們會做出公正的判決。

三姐妹互相鼓勵著,繼續歸納證據,希望這次,法官依然能夠憑藉清晰事實和大量證據得出正確結論。

49、證據明確判決公

涉及到王淑祥住房被侵權之案,禾縣人民法院曾做出過(1996)經初字第5號、(1997)民初字第49號、(1998)民初字第969號民事判決書。做次做出判決之前,執掌正義的法官都做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取得充分證據。其中最能說明問題的有三件:

1、調查筆錄一:

時間: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地點:禾縣建委;調查人:禾縣法院二工作人員;被調查二人:建委鄭副主任、房管處經理金鑫

問:今天我們來就是調查關於申無限購買食品罐頭廠公有住房處理決定一事。辦房屋轉讓手續的時間、什麼時候發生的糾紛?

鄭答: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九四年九月份,王淑祥說:是原食品罐頭廠廠長李力告訴我的。

問:發生糾紛後什麼時間找的你們?

鄭答:發生糾紛後即九四年十一月九日,王淑祥給我寫的報告,我們就組成調查組調查此事。頂雨調查此事,一行6人。(注:有調查報告在建委房管處檔案室。)

問:九四年底以前,派有關人員通知過申無限沒有(就裁決)買賣房屋無效?

金答:我通知過他並做幾次工作,他不服。

問:正式檔案是什麼時間給他的?

金答:一九九六年一月七號,申無限給我打電話要處理決定,由交易所所長給他的(到交易所自己取的)。

(鄭、金簽字加手印)

注:由建委副局長、確權辦、房屋交易所負責人一行6人到申無限家進行賣房調查。

、食品罐頭廠時任廠長李力的證明:

1994年8月5號上午10點,在政府二樓會議室召開縣長辦公會,內容是解決食品罐頭廠關於賣房195、196號的事。會議有章縣長主持開的。縣長指令會後,罐頭廠馬上拿出書面證明。當天有廠長助理書面寫了三份關於賣房私自動用廠子的行政章辦理195、196號房屋確權手續及本廠廠長所下的委託書是假的證明。當天就給了經委書記、報政府。第二天早上我還沒起床,申無限就來到我家找我。我起床後,申講了他來的意思,就是政府要對罐頭廠賣房的事進行解決,讓我多幫忙,給他擔著點。當時我就回絕了。申說“如政府要吊銷我的產權證,就和政府打官司。”

李力1994年4月16日

、調查筆錄二:

時間: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地點:城關三街;調查人:法院二工作人員;被調查人:李力

問:我們是禾縣法院的,今天找你瞭解一下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有作證的義務,作假證、偽證要負法律責任,你聽清了嗎?

答:聽清了。

問:這份證明是你寫的嗎(出示)?

答:是。內容絕對屬實。

問:你還有別的說的嗎?

答:開縣長辦公會議的第二天早上,申無限來到我家找我,讓我給他提著點兒。我說,我是廠長,法人代表,你們辦的事,我不清楚,這是不行的。申看我態度堅決,就回去了。

問:你們什麼時候參加的縣長辦公會議?

答: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是上午十點,在政府二樓小會議室。

問:會議內容主要是啥?

答:主要解決申無限買食品罐頭廠195、196號(北新街三片)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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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會議內容形成啥決定?

答:章縣長說馬上落實,誰的責任就追究誰。他們搞假的,查清事實就處理。最後形成決議是:房屋買賣是假的,對此事進行調查,查清事實,嚴肅處理。第二天早晨申找我時稱:“如果政府要吊銷我的房產執照,我和政府打官司,”並讓我擔著點兒。

問:開縣長辦公會議的內容,誰通知的申無限?

答:不清楚,反正是第二天早晨他就知道了這些情況。

問:你跟申無限啥關係?

答:一般同事。

問:你還有別的補充嗎?

答:沒有。

李力(簽字、手印)

1996年、1997年、1998年,禾縣人民法院憑藉大量事實,做了認真調查,取得重要證人證言,還多次開庭審理,先後得出一致的明確結論:

禾縣食品罐頭廠將坐落在禾縣鎮三街北新片195號三間正房賣給第三人申無限,但出售前未徵求原承租人(原告王淑祥)是否購買該房屋的意見,侵犯了原告王淑祥對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且該房屋屬國有資產,出售前未向主管部門請示,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禾縣食品罐頭廠與第三人申無限的房屋買賣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屬無效民事行為。因此,禾縣食品罐頭廠與第三人申無限的房屋買賣行為對原告王淑祥構成侵權。

判決為:禾縣食品罐頭廠與第三人申無限的房屋買賣關係無效。

1997年、1999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分別審理後,也先後做出結論一致的(1997)民終字第14號、(1999)民終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坐落在禾縣禾縣鎮三街北新片195號房屋屬國有資產,出售前未經禾縣食品罐頭廠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未向主管部門請示,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故禾縣食品罐頭廠與上訴人申無限的房屋買賣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屬無效民事行為,且該爭議房屋王淑祥及其丈夫從一九七七年開始一直租用居住至今,屬於國家、社會給予王淑祥及其丈夫的福利保障,在未與王淑祥解除租賃關係的前提下,禾縣食品罐頭廠將該房屋出賣給上訴人申無限損害了王淑祥的利益;禾縣食品罐頭廠在出售該房前亦未徵求原承租人王淑祥是否購買該房的意見,侵犯了王淑祥對該房的優先購買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次細看兩院原有判決,穆玲、穆穎、穆晶心裡多少有了底:法院應該是一個十分嚴謹的說理地方,每次都有厚厚的卷宗記錄儲存下來。如此有理有據的清晰案件應該不會有別的結果吧?(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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