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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第1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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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去救一個人。”

“事實上她第二重人格出現的次數並不多,一般是在受到很強烈的精神刺激或者極度脆弱時才會出現。她心態一向平和, 所以幾乎不會給她的副人格壓制主人格的機會。年初那次算是一次意外。她要去緝毒隊實習, 要做警察。我不希望她成為警察, 不想有一天我和她走到兵戎相見的地步,就像她最近詐我,像昨晚。當年填報志願時我已經失策了一次, 被她瞞著我篡改了志願,我不可能在四年後讓她真的走上警察這條路, 而且她做警察的初衷只是為了找路小成。我當時以為, 只要路小成‘死了’, 她可能就放棄了,所以假放了路小成已死的訊息, 沒想到這件事對她打擊很大, 她整個人幾乎崩潰,給了她另一重人格甦醒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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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我擔心她,把她帶在了我身邊。那時我剛解決掉了任雨,正是我完全接管他位置的關鍵時刻, 我需要掌控住黃常,所以那一陣主要在黃常那邊,但對他一直都是背影示人,這是任雨的慣常做法。當時我沒想過讓她曝光,沒想到她自己跑出去了,所以黃常見過她但不知道我,陳一梓也見過她。她並不知道我在做什麼, 她分裂的人格只是為了自我保護,並不是為了做什麼壞事,我也不希望她和我一樣,一步走錯,便一步步錯下去,因此當時支開了她。”

“她估計是逛書房時遇到了你們的人,我猜的。”

“她當時和我說她在書房遇到了個人,塞了個東西給她,託她帶出去,後來也親眼目睹他被黃常的人帶走。她說難得有人無條件信任她,她想去看看那個傻子。但我知道,她應該是想去救他的。”

“我更知道,他交給她的可能是很重要的證據,但不確定,她也沒肯給我東西,所以我需要帶她去現場確認,他是不是警察,他交給她的到底是不是證據。只是沒想到遲了一步,剛到那邊現場已經炸了,她算是誤打誤撞救了你。”

喬澤看著他不動:“為什麼旁人叫她霍總?”

“我不能讓黃常知道我是誰。”徐迦沿說,“但是黃常的認知裡,她是霍總很器重的人,是代表霍總的,可能是真正的霍總,也可能不是。因此將錯就錯,利用他的錯誤認知,把她推到臺前,讓底下人以“霍總”稱呼她,借她名正言順地帶我走近你們的人。”

“我們到的時候現場一片狼藉,人早被炸得屍骨無全,我無法判斷他是不是警察以及他給她的是不是證據,但是從黃常阿駿的反應以及我調查的結果看,那人只是你們內鬥的犧牲品,並沒涉及什麼警察不警察,而那時渺渺也甦醒了過來,她完全不記得這所有的事,更不知道那人交給了她什麼東西,東西放哪兒了,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

“路小成之於她的意義比我想象的要大,他幾乎是她的整個人生支柱。他要真沒了,她估計也真撐不下去了,我不敢再拿路小成的生死去阻止她什麼,因此不得不設計了些事,讓她以為路小成死亡的訊息只是誤導。”

他看向喬澤:“我沒有為她洗白什麼,這基本就是全部事實。她這幾年都在警校裡,又是全封閉式,根本不可能有機會接觸到毒.品,並去操控什麼。黃常、阿駿和其他人都在你們控制下了,你可以找他們比對口供。”

“我會調查清楚。”喬澤站起身,想了想,回頭看了他一眼,“謝謝你這麼多年照顧她。”

“情感上她是欠了你,但不是她把你推到這條路,她也從沒要求過你什麼。”

“真正為一個人好,是會為了她好好保重自己,好好打拼,而不是透過歪門邪道賺快錢,再對她施以道德綁架,一味將責任推到她身上。”

“為她好三個字不是你犯罪的理由,更不是她應承擔的重量。”

轉身出門,背後傳來他低低的“我知道”三個字。

刑隊派人重新提審了黃常阿駿和其他人,對路渺出現部分,供詞基本和徐迦沿一致。

從高遠留下的交易記錄以及徐迦沿和其他人交代的犯罪事實裡,路渺均在學校,不是上課就是訓練或者宿舍,有老師同學為證,她並沒有參與到犯罪的時間和證據,無論是她的本體還是副人格,都沒有參與到霍總集團的販/毒活動中。

她唯一觸線的是昨晚的緝捕行動,差點幫助徐迦沿逃脫,但暗地裡是她將船調轉回碼頭方向,為警方爭取了時間,有幫助警方緝捕嫌犯的動機,最終也是她親手緝捕的徐迦沿。一開始她潛伏徐迦沿身邊也是為了履行公務,初衷本也是為了獲取徐迦沿犯罪證據,緝捕霍總,也是因為她,警方才得以快速獲取到徐迦沿犯罪的線索,並在他逃脫前將他及毒/品截下。從這些行為表現看,路渺主觀上是一心要將罪犯繩之以法,並沒有犯罪意圖,只是在執行任務途中,因被體內另一重人格控制,才導致了緝捕過程中的行差踏錯,但好在關鍵時刻潛意識裡還是偏向正義一方,親手阻止了徐迦沿,沒有釀成大錯和造成人員傷亡。。

刑隊讓人依法定程序給路渺重新做了精神鑑定,確係人格分裂導致,當時的她主人格完全被副人格壓制,無法控制副人格的犯罪行為,即她沒有犯罪意圖的主人格在副人格實施犯罪行為時不具備完備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不負刑事責任,但需強制治療。

作者有話要說:  在對呆渺的處罰問題上,之前諮詢過不少律師和司法系統的朋友,也查了不少法律資料,得出的結論應該是文裡那樣的結果,朵媽不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士,不確定是否完全正確,如果有問題,歡迎專業人士提出指正。

另外關於強制就醫這個點,根據刑法第四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式

第二百八十四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根據本條規定,強制醫療的適用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是行為人必須屬於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三是行為人必須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

想諮詢一下懂法的姑娘,呆渺這樣的情況需要強制就醫嗎?

我有點不確定,被這個點卡了一晚上。

下附一些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後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於有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對幾種特別情況下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作了特殊規定: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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