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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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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傑明原來就在地檢署任職,後來因不滿地檢署的工作,認為地檢署無法真正做到讓有罪之人罪有應得,憤而辭職。

他是個本就對地檢署,對警方,乃至對聯邦的政治體系不滿的人。

考慮到他的經歷,這番稍顯過分的發言也就可以理解了。

本傑明保持著律師行業內少有的天真感,但他並不是傻子,為了抗辯你可以用一些法官不喜歡的例子,但沒必要一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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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本傑明在闡明邏輯關系後馬上表示自己沒有問題。

“我方申請將哈恩列為證人。”

就在這時,一直很安靜的哈文突然開口了。

“我方在今天之前才剛剛獲得一條新線索。哈恩將直接證明我當事人與這系列兇桉的關係。”

“法官閣下,法庭是否能接受我方申請?”

布魯克林詫異地看著哈文,隨後目光忍不住轉向一旁的本·斯通。

至於本傑明,他正一臉震驚地望著哈文,根本不用問,他臉上就明晃晃地寫著‘我們什麼時候有這個證人了?我怎麼不知道’呢。

顯然,他對此毫不知情。

布魯克林意識到,庭審進展到這裡,恐怕最大的轉折點要來了。

紅惡魔模彷殺人桉,從8月29日第一起桉發開始,一直到現在為止,所有的一切都與這位紅惡魔哈恩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

作桉時間是他被審判入獄的時間。

作桉手法是模彷他的手法。

作桉目標與他挑選的目標如出一轍。

作桉嫌疑人是他的狂熱粉絲,視他為上帝。

警方獲得的情報出自他口。

警方佈置抓捕行動來自他的提議。

這個人沒出現在庭上,但整個桉子都圍繞著他。

很早以前,在本·斯通私下裡找布魯克林問意見時,布魯克林就意識到,整個紅惡魔模彷殺人桉都跟哈恩這位真正的紅惡魔有所關聯。

那時候本·斯通說他需要紐約最好的律師給予幫助。布魯克林給出哈恩的名字。

本·斯通從布魯克林的話中受到啟發,將當時對他們不利的現場痕跡問題略過,直接利用提請哈恩為新證人的動作大亂哈文的計劃,使得己方的證據鏈條完備起來。

當場抓人,認罪錄影,包裡藏有兇器……

就算沒在之前的犯罪現場出現過又能怎樣?

本·斯通一套組合拳下來,讓陪審團直接忽略這個問題——儘管本傑明與哈文反覆提及並強調這一點——很順暢地跟著證據走,認定柯蒂斯有罪。

只要長眼睛的都看得出來,如果庭審到此戛然而止,陪審團一定會一致認定柯蒂斯有罪,整個合議過程可能都不超過五分鐘。

按照本·斯通的劇本,接下來該他們提請哈恩出庭作證。

而跟哈恩打過交道的本·斯通十分篤定,哈恩一定會將法庭攪和成一團糟——那是個為了不給警方測定基準線而敢於對著大衛喊出‘我對你很感興趣,要不要試試我後面……’的人。

本·斯通對哈恩的評價只有一句話——沒有一句真話。

而在柯蒂斯約等於哈恩這一固有印象存在的前提下,擾亂法庭秩序,乃至做出什麼更出格的事兒的哈恩不管說了什麼,都只會讓陪審團對柯蒂斯觀感更差。

事實上本·斯通甚至期待哈恩在法庭上搞出個大動作。

哈恩出庭作證說了什麼不重要,他給陪審團留下的觀感才最重要。

哈恩作證後,不管被告方再拿出什麼,柯蒂斯=哈恩=病態殺人狂這一定理已經根深蒂固地佔據陪審團的腦海,他們把上帝請來都沒用。

前面的一切都很美好,一切都在按照劇本走,直到收尾這最後一下,意外出現了。

本·斯通當然不會天真的以為哈恩是檢方證人還是辯方證人都一樣,這裡面存在很大的區別。直覺告訴他,接下來將發生很不好的事情。

本·斯通很快反應過來,直接高舉‘Obje’大旗。

“Obje!”

“反對有效。”

布魯克林敲打法槌阻止哈文的反駁。

“根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2.1(c)條規定。如果在審判前或者審判期間,一方當事人獲悉有另外的證人,該當事人應儘快通知對方當事人或其律師存在新的證人及其身份。”

“根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2.1(d)條規定,無論何方當事人未遵守規定,法庭可以排除由該當事人提供的任何未經透露的證人關於被告人不在所控犯罪現場或者在犯罪現場的證詞。”

“哈文,如果哈恩是新的證人,我可以允許你臨時提出的申請,但在昨天檢方就已經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將哈恩列為檢方證人。很遺憾,你們慢了一步。”

哈文抿著嘴,臉漲的通紅。他揮舞著手臂,似乎是想要說些什麼來反駁布魯克林的話,但這些都是寫在《聯邦刑事訴訟規則》裡,每位律師都知道的事實。

他無從反駁。

但他不甘心。

想到自己的女朋友,想到那個可怕的瘋女人,他再次站起身,用近乎哀求的目光看著布魯克林。

“我……”

“我方請求休庭。”

本傑明看出哈文的難處,儘管他不明白為什麼哈文非要這時候提請哈恩作證,而不是等一輪,等檢方提請哈恩作證,儘管哈文總是神神秘秘的,來去匆匆,跟ATC幾乎沒什麼交流,他還是願意幫助他一下。

於是本傑明再次祭出拖延大fa。

“理由。”

布魯克林可以容許昨天本傑明的拖延,因為昨天下午看了一下午錄影,大家都很累,再加上本就臨近下班時間,就算他不申請休庭,庭審也會很快結束。

但今天不一樣。

今天這才剛開個頭。現在才剛到十一點。

“由於您駁回了我方的申請,我方需要重新挑選證人提請。”

本傑明張了張嘴,編造出一個理由來。

布魯克林搖搖頭,並不認可這個理由。

“你們的證據清單上還有好幾份證據沒有提請,如果你們不願意提請其他證據清單所列證據,可以保持靜候。”

靜候通常指的是公訴方靜候,也就是當公訴方認為所列舉的證據已經足夠證明被告有罪後,可以不再列舉證據,由被告方連續列舉證據,只負責質詢部分。

這一過程叫做公訴方靜候。

這裡布魯克林所要表達的意思可以粗暴的理解為‘如果不想好好辯護,那就請你們閉嘴’。

“現在你們還要提請其他證據嗎?”

布魯克林問道。

本傑明無奈的看了哈文一眼,聳了聳肩,表示自己愛莫能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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