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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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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九點半,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

在警車行駛上法院前的胡佛大道後,大段大段的記憶就在不斷往上湧,按都按不住。

布魯克林頭痛欲裂,卻不得不耐著性子,將記憶一一看完。

當他們來到法院門口,還沒下車,早已等候多時的記者就呼啦啦一窩蜂地湧了上來,將警車圍了個水洩不通。

胖子幸災樂禍的開啟車門,站在那裡看著,絲毫沒有幫布魯克林解圍的意思。

“能一個個來嗎?”

布魯克林面帶微笑,舉止得體,推開車門,從上面下來,面對著洶湧的人群,絲毫不懼。

“布魯克林先生,你承認自己的罪行嗎?”

A電視臺好像換了個記者,今天跟昨天的是兩個人,這個上來語氣就很衝。

“不,我沒有。”布魯克林微笑搖頭“對於賽琳娜的死,我深表惋惜,但我不能承認我沒做過的事,這對我,對賽琳娜都不公平。”

“你是在否認自己的罪行嗎?”

ABC的記者兩眼放光,話筒都快要懟到布魯克林嘴裡去了。

“不。我只是說我沒有做過。”

布魯克林皺了皺眉,開口說道。

“可是昨天都看到你唄警察帶走了。今天你就出現在這裡。”

“你超速或者酒駕也會被警察帶走。”

“女士,你該給別人一個機會。”

布魯克林不動聲色地挪了挪身子,避開ABC的話筒。

“布魯克林先生,作為紐約司法界年青一代的領軍人物,現在深陷牢獄,你有什麼不一樣的感受嗎?”

NBC的記者見縫插針,立刻填補了ABC的空缺。

“不一樣的感受?你指什麼?蒙冤入獄嗎?”

“如果你覺得E.D.N.Y.(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縮寫)的判決不公正,可以去司法行為委員會投訴,他們會受理的。”

司法行為委員會是一個專門監督法官的組織。

聯邦法官是終身制的,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透過後,總統任命,一經任命,終身擔任。

聯邦法官的任命可以透過兩個途徑解除,一個是當事人自己請辭,一個是參議院罷免。

司法行為委員會雖然無權罷免法官,但他們對法官的評價將成為參議院作出決定的重要影響因素。

“好了,我要進去了,暫時先回答這麼多。”

說著,布魯克林擠開人群,自顧自往法院走去。

在他身後,胖子警察撇了撇嘴,粗暴地將人群推開,緊隨其後。

進入法院,熟悉的頭痛再次襲來。

這一次,比之前都要強烈!

布魯克林扶著柱子,咬著牙默默承受著。

在一段段記憶中,增加著對這座法院,聯邦司法系統的瞭解。

當疼痛稍有緩解時,他發現不遠處站著幾個熟人,正衝他指指點點。

熟悉的疼痛感再次襲來,模湖的記憶逐漸清晰。布魯克林卻只剩下搖頭苦笑的份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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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這是什麼“見到熟人就頭痛”的怪病?!!

“快走!”

胖子終於來到布魯克林身邊,粗暴地扯著布魯克林往裡面走去。

布魯克林一個踉蹌,卻沒有多說什麼,只是禮貌地衝熟人們露出微笑。

E.D.N.Y.的法庭有二十個,與法官辦公室交錯排開,順著入口上樓,往左邊走到最裡面,就是10號法庭。也就是通知他到場聆訊的地方。

聆訊其實通常會選在法官辦公室,但有時法官手裡桉件積壓較多,或者當事人有特殊要求,也會選在法庭。

走進法庭,裡面已經烏泱泱做了許多人。

這些人都是來參加聆訊的。

聆訊跟庭審不同,整個過程其實用不了太長時間,法官們通常都是放在一起處理的。

熟悉的頭痛再次傳來,布魯克林坐在椅子上一邊翻看記憶一邊默默等待。

“017-EDNY10-071號桉件,當事人上前!”

法官助理聲音響起,布魯克林被帶到被告席上。

他先看了一眼法官,只有零星記憶片段浮現,這說明兩人只是認識,並不熟悉。

布魯克林只知道她叫安娜,是個四十多歲的黑人女性。

他又看向原告席,那裡站著的是檢察官。

一點兒記憶都沒出現,嗯,連見都沒見過。

“017-EDNY10-071號桉件,被告人布魯克林·李。”

安娜法官聲音四平八穩,並不因為堂下站著的是同事而有所起伏。

“你被起訴的罪名是一級謀殺,你是否清楚?”

“清楚。”

布魯克林點頭。

“你沒有請律師?需要幫你請一名律師嗎?”

安娜法官繼續問。

這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力,也是聆訊的程式,並非優待。

但通常被告都會帶律師上庭,像布魯克林這樣獨自來的,還是很少見的。

“不用,法官閣下。”

布魯克林無視身後的嗡嗡聲,用同樣公事公辦的聲音回答道。

“嗯。”

“布魯克林·李,你對自己的罪名有什麼想說的嗎?”

安娜對布魯克林的回答並不意外,繼續問道。

布魯克林在成為地方法官前,就是紐約州出名的律師,這一點很多人都知道。

到這一步,已經不單純是聆訊了,而是聆訊預審跟傳訊混合在一起。

此時書記官已經開始打字。預審的內容會被全部記錄在桉,成為桉件卷宗的一部分。

而安娜法官這個問題,實際上可以看做是傳訊的內容。

傳訊會要求被告對罪名做出答辯。

答辯有三種:有罪答辯、無罪答辯、不予答辯(沉默)。

若被告拒絕答辯(是拒絕,非不予答辯)或未到場,視為無罪答辯,即不認可起訴罪名。

若被告處於昏迷等狀態,經法庭允許,可做不予答辯。

若被告認罪,則視為有罪答辯,被告認罪將跳過庭審,直接由法官宣佈判決刑罰。

在整個傳訊過程中,被告尤其要小心的是,他的話語將可被當做證據使用。也就是說,在這個過程中,一個有罪之人,哪怕之前沒有抓到他的把柄,但在這個環節言辭不當,一樣可以用作定罪的證詞。

問詢到了這個階段,布魯克林也認真了起來。

他低著頭,思索片刻,緩緩說道

“我不認同。”

“理由。”

“人不是我殺的,我只是剛好在場,看見死者處於瀕死狀態,施與一定搶救措施。”

布魯克林的語速很慢,一字一頓,力求簡練精幹,在沒有歧義的情況下,能少用一個單詞,就少用一個單詞。

現在他所說的每一句話,在正式開庭時,都有可能被對方充作攻擊他的證詞。他不得不謹慎。

“另外,我要說明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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