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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七十年代奮鬥生活53(事業線,慎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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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對人販子們的判刑倒是沒有任何異議。

不過讓s市中院的法官們爭論不休的,是這案子中的另外一樁關係。

當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候, 遞交過來的公安機關的審訊記錄中, 恰巧提到了一件比較一言難盡的事情。

——人販子在供述的時候,不知道是不是為了脫罪, 一直強調說他們拿來賣的孩子是孩子父母自己同意賣的。

得知這一線索的公安機關對這個事情也比較重視,就特意在分開審訊了被抓回來的人販子。

這才發現,被解救出來的孩子, 的確有少部分的孩子是經過她們親生的父母同意, 才交到人販子的手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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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為報酬,有些父母甚至還收取了“營養費”跟“感謝費”。

渾然不管自己的孩子以後會被賣到哪裡做什麼, 會承受什麼苦難。

不過這種情況比較少, 且基本都發生在女嬰與女童身上。

這就要說說這時候的生育環境了……不管農村還是城市, 重男親女的觀念都還挺嚴重。

有時候孩子一出生,家裡一看是個女娃,心狠點的為了招個帶把的1, 就直接溺死了事。

稍微手軟一點又不想養的,就算著時間往人多的地方一扔,有人帶走就算孩子命好, 沒人管凍死餓死的也不在少數。

再有點良心的,自家出點錢當奶粉錢, 再託個有門路的人, 打聽一下誰家缺孩子,等聯絡到了,再把孩子送到別人家養。

而這情況下, 要是找的中人靠譜,就會給孩子找個好去處,要是遇上個心臟的,轉手賣給人販子也說不準。

而這次公安機關們遇到的情況,除了上一種情況外,還有父母自己不透過中人,直接收了人販子“補償費”,然後讓人把孩子帶走的。

而更讓人作嘔的一種情況是,家裡雖然重男輕女,但終究還是沒扔孩子,等飢一頓飽一頓的養到十五六歲時,再以找婆家為由,把女孩子賣給人販子。

由他們做渠道,把人賣到偏遠山區當媳婦。

而作為丈人丈母孃,女孩子的父母甚至還能收到一半的“彩禮錢”,但彩禮收過後,兩方基本上就再也不會聯絡了。

不過這次抓到的人販子,卻是只拐賣兒童的拐賣團伙,並不涉及拐賣婦女的情況。

而為什麼說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兒童,是被所以被拐賣兒童中的一小部分呢?

這點特別滑稽——有些女孩兒因為家人的重男輕女被父母親手賣掉,但也因為大環境的重男親女,更多“買家”明確要求“貨源”的是男孩。

可男孩子們金貴,往往找不到貨源,人販子們就會鋌而走險,向各家的寶貝疙瘩們下手。

所以這時候的兒童買賣中,男孩子才是其中的大頭。

而現在法官們爭執的是,那些參與拐賣自己女兒的父母,要不要入刑,怎麼入刑?

參與爭論的法官中,有的認為在現有社會的公序良俗中,大多數人預設父母有權決定自己孩子的來去甚至死活。

所以為了照顧大家的情緒,參與其中的父母一律批評教育,都不入刑。

而有的法官認為只有收錢賣孩子的,才應該入刑,並依據現有刑法2中的遺棄罪判處。

畢竟這其中有些父母壓根沒有收錢,只是託中人為女孩找個去處。

而且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但書中,明確規定了: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為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3

只有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才可以遺棄罪論處。

而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本案中有些父母收取的錢財較少,所以只能以遺棄罪論處。

而且法理之外還有人情,這裡頭大多數父母不止一個孩子,要是以重罪判刑,那他們的其他孩子,以後將沒有直屬監護人撫養。

有的法官則堅持:符合上述說法的只是少部分父母,而本案中,參與拐賣案的大部分父母,明知道孩子是送到了不具有自己撫養意圖的人販子手裡,可他們為了鉅額的“補償費”,還是睜只眼閉只眼,選擇賣掉孩子。

這種情況已經符合了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客觀條件,所以涉案父母中,符合這種情況的都應該入刑,並且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刑。

還有的法官認為父母親自參與拐賣案,並且在拐賣過程中導致多個孩子死傷,這已經造成了巨大的社會消極影響。

為了以儆效尤,但凡參與的父母,都應該與其他人販子一罪論處。

而顧嫵參與談論的時候,第一、四個建議已經被否決,大家在圍繞著第二、三兩種觀點爭論不休。

後來經過好幾天的討論,並上遞於高法後,大家才決定,參與拐賣親子的父母:

如果被拐賣兒童沒有重傷以及生命危險的。

不追究其中遺棄、但卻沒有明確買賣的父母的法律責任,只是交由公安機關,由他們進行相關的思想教育;

遺棄並明知對方是人販子,還收取少數營養費的,以遺棄罪論處;

遺棄並明知對方是人販子,還收取鉅額補償費的,以遺棄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並以實際情況適當輕刑。

被拐賣途中,被拐賣兒童身心受到重創或者死亡的。

其中遺棄卻沒有賣孩子的父母,以遺棄罪判刑;

遺棄並明知對方是人販子,還收取少數營養費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刑,並以實際情況適當輕刑;

遺棄並明知對方是人販子,還收取鉅額補償費的,與其他人販子同判,不做特殊處理。

而等到判決書出來的時候,大家一得知原來買賣自己孩子,居然也要以拐賣罪判刑後。

此案子在全國各界造成了情理之中的轟動。

不止老百姓們在茶餘飯後爭論這些父母究竟該不該抓,該不該判重刑。

連很多媒體人及法律人,也以各自的角度,在各種報紙上爭論此案的量刑以及得失。

不過讓s省中法的法官們鬆口氣的是,上頭對此案的審理結果表達了讚揚。

而具體執行的那一天,好多人都親自趕到s市,見證這幫人販子被處決的場景。

而這其中,就有因為鉅額補償款,賣了自家女兒,才導致孩子死亡的父母。

……

這個案子後,顧嫵算是徹底的融入了s省中法的法官中。

不過經此一案她認為,自己雖然是京大畢業的法學生,但在實際案例中還有很多的不足。

並且她的大部分眼光跟想法,一直在跟著後世的道德觀以及法律走,有時候的確與現有的實際操作格格不入。

其實仔細想一想,世界上並沒有最好的的法律,只有最適合的法律。

而在八十年代的種花,有些法律法規雖然有些量刑過重,在後世看起來甚至特別可笑,卻這卻也是最適合當時的實際情況的。

有時候顧嫵覺得,就算她現在把後面三十年裡制訂好的法律通通默寫出來,它也並不適用於現在。

所以她只當自己是個啥也不懂的菜鳥,跟著大家一起沒日沒夜的研究更種法條跟案例,在遇到大部分案件時,只多聽多看,卻不輕易開口。

……

等半年的實習期快結束的時候,林緒之拍下的那塊地已經立項了。

只等著省政府對即將開發的北城西城進行規劃後,就即時進行開發。

而顧嫵卻婉拒了s市中法的挽留,選擇回校深造立法學。

倒不是她看不起s市中法,想再回京大攀個高枝。

只是這半年的實習中,顧嫵明確的發現:或許這種重刑才適合現在的種花。

但她大概是看多了後世的法律,以至於除了故意殺人、人販子……情形外,每次有罪刑不相適應的情況時,她都會覺得特別無力。

經過長時間的思考後,她覺得自己與其再時間耗費在自己並不認同的地方。

還不如潛心研究,以種花的實際情況為準,對比現在跟後世數次法律法規,以自身能力慢慢推進法制程序。

在儘量罪刑相適應的情況下,為現在的種花找到最適宜自己的法律法規。

不過這目標在現在看起來還過於宏大,要想實現著個目標,她首先得繼續努力深造,好好學習立法學的相關知識。

以免仗著自己知道點別人不知道的事,就膨脹自傲,做出紙上談兵的事來。

二來她還得逐漸加深自己的影響力,免得就算找出了更適合當下的法律,卻連立法的邊也沾不到。

……

等顧嫵跟林緒之再次回京的時候,班上很多人已經物色好了自己的工作單位。

不過林緒之是打定了主意要從商的,所以儘管老師跟同學們屢次規勸,讓他一時衝動,就貿然放棄了商品糧戶口。

但林緒之嘴上雖然說著考慮一下,實際上卻越發頻繁的往校外跑。

顧嫵的情況卻與林緒之不同,既然她都決定了繼續深造,就放下了找工作的心,一頭扎進了考研的大部隊裡,成天在圖書館泡著,等閒不出門。

作者有話要說:  有點枯燥,關於案件跟阿嫵事業的事,這是描寫的最多的一章了,以後會春秋筆法。

注:1有人重男輕女的認為,只要殺死投胎到自家的女嬰,就不會有其他的女嬰敢投胎到自己家,這樣的行為會帶來男孩。

2這裡是指79年舊刑法

3摘自親生父母涉及拐賣親生子女的但書。

那個年代雖然有這種情況,但這案子的判決是我自己編的,要是哪裡不對,請大家指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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