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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章 快樂隱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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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然與吳見勝在小街深處“隱居”的那段日子,是她過得最踏實的最幸福的好時光。

她有時覺得,結婚以後的日子,應該也就不過如此吧,平平淡淡,很真實。只是辛苦了他,一個大男人,卻要忙上忙下,忙前忙後,承包大大小小的家務。

當然,他們快樂歸快樂,但面臨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窮!

王怡然暑假在市區雖然只是租了一個月的房,卻是要押三付一的,只租一個月就搬了,算違約,押金不還,算起來共花了四個月的租金,幾乎花光了身上的生活費了。

吳見勝之前拍了一些小商業廣告,存了一些錢。可是在暑假裡,陪千金小姐吃吃喝喝差不多把錢花光了。

吳見勝知道王怡然身體不好,每天還要看書寫作,很燒腦,不忍心讓她天天吃從學校食堂打包回來的飯菜,便去給鄭偉琦打工了。

吳見勝長得帥,穿上鄭偉琦店裡的運動服,簡直就是個明星模特。

小街上的女生們,走過路過又怎麼會錯過進去看看帥哥?

吳見勝銷貨銷得可快了,時值深秋,連滯銷的女裝泳衣都賣到脫銷。

鄭偉琦恨不得改成女裝店,進一些M巾和小內衣來賣也必定會一夜暴富。

但是在外租房的花銷還是大,在西門小街賺學生的錢原本利潤就不高,吳見勝拿到的銷售提成也不多,所以還是日常手頭拮据。但他堅決不能委屈了王怡然,一拿到工資就去菜市場買好魚好肉,給她煲湯補腦。

王怡然說感覺她在“坐月子”,每天足不出戶,天天卻有人侍候。

吳見勝:“你說的沒錯,那篇《契約婚姻法律關係初探》就是我們的第一個孩子。雖然出生證上孩子的爹是馬院長,但是實際上他啥都沒幹,全靠我吳見勝日日守護、夜夜操勞。”

王怡然一手稿扔過去,說:“死變態佬!瞎比什麼喻!你這是給自己戴綠帽還這麼開心!”

吳見勝一時口誤,只好呵呵呵陪著一陣尬笑。

玩笑歸玩笑。

這篇論文,吳見勝以辯論的形式,與王怡然進行靈魂上的碰撞,貢獻了不少觀點,不乏真知灼見。

其中,他們爭論得比較熱烈的一個觀點是:如果婚姻是一紙契約,能不能約定婚姻持續時間。

吳見勝說:“比如:我和你,能不能約定只結婚兩年,兩年內我們持證上崗,合法開車,不怕警察查房,也不怕老師查寢,雙方有忠貞的義務,合法對抗第三者。”

王怡然眼裡已有淚花,她才不要只結婚兩年,她要永永遠遠和他在一起,三生三世在一起,可是根據她論文的觀點,答案是“可以”。

她說:“當然可以,婚姻本來就是以法律的形式來確認雙方共同生活的事實而已。難道他們不領證,他們就不是事實上的夫妻了嗎?他們只不過是不被法律所確認,不受法律所保護而已。”

吳見勝:“如果兩年之約屆滿,其中有一方不肯離婚呢?”

王怡然:“那他們不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的話,婚姻就會自動續約,就好像出租合同一樣,到期不搬走,雙方沒有異議就自動續租,婚姻也一樣,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婚姻,之後雙方隨時可以提出解約,也可以另行約定一個婚期。”

吳見勝:“隨時準備解約和離婚,我的天!太沒有安全感了!”

王怡然:“婚姻自由難道不包括離婚自由嗎?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夫妻雙方也是隨時可以離婚的呀!就像現在的我們,我也可以隨時甩了你。”

吳見勝:“不不不!不一樣的。現行法律離婚條件是以感情破裂為基礎的。我們感情這麼好,你憑什麼因為婚期屆滿就要休了我?我反對!”

王怡然:“如果我對你還有感情,我為什麼不繼續這一段婚姻,而要終止它呢?”

王怡然說得很對,契約婚姻與感情婚姻好像是勢不兩立,但卻是殊途同歸。如果感情一直好,即使婚期屆滿了,雙方不會主動續約嗎?如果感情不好,哪怕要承擔違約責任,也想要提前解約,早早離婚,脫離苦海。

吳見勝越來越贊同王怡然的觀點,只是不知道有朝一日與王怡然結婚,她會不會要求自己與她簽定一份婚姻合同,約定他每天下班幾時幾刻要回家,規定他每個月只能拿多少零花錢之類的。

哎!找一個法律學霸做老婆也太可怖了,什麼事都會被她算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說好了給你“自由”,拿到的卻全是“規定”。

他們還探討了生育的問題。

吳見勝說:“那能不能約定不生孩子、只生男孩或女孩之類?”

這是一個很有意義的探索。

按照傳統法律,生育之約定是絕對不被允許的。因為這將侵犯到個人的生育權,這是很重要很重要的人權,對女性尤其不平等,因為生育的過程由女性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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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發展永遠比法律發展得快,不應該拿過時的法律觀念去束縛人們邁向新生活的腳步。

當下社會,恐婚族越來越多,他們恐婚理由之一就是怕生孩子。因為生孩會影響事業,尤其是女性,她們渇望走進婚姻,合法去對抗第三者,但是又不想過早生孩子,影響事業的發展。

須知道,事業家庭能做到兩不誤的,古今中外,鳳毛麟角。

如果結婚可以約定不要孩子,或者不要這麼早要孩子的話,那必定會鼓勵更多的女性勇敢地走進婚姻的殿堂。

這種約定其實很有必要,明確了關於生育的共識,便可以對抗雙方父母的干擾,不必天天被催生。因為他們的約定,是受法律確認和保護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涉。

這的確很顛覆傳統法律觀念。

吳見勝弱弱地說:“這算不算是一種新的女權主義?”

契約婚姻只不過是契約精神在婚姻家庭法的具體應用而已。

契約婚姻,能約定的只能是婚姻事實,永遠約定不了感情世界。

不會因為我和你籤了婚姻契約,我就會莫名其妙愛上你;也不會因為我與你解除了婚姻契約,我就能自然而然不愛你了。

這永遠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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