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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章:暴力強拆引發上訪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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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鵬正在家電腦門市房打字,東關的又開著轎車來說明案件的發展情況,其中的一個小夥子遞給一個月前的一份材料:

行政起訴狀

原告:馬慶生,男,漢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住東城縣銅城街道辦事處東關村一組衚衕47號被告:東城縣公安局法人代表:烏東輝,職務,局長地址:東城縣北聊滑路原告對被告不履行保護原告財物的不作為行為不服,向東城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提起了行政復議,複議辦公室於01年9月6日向原告送達了《行政復議決定書》,駁回了原告的請求,維持了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服,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事項:依法確認被告於01年6月14日不予保護原告名下房屋及房屋內財產的行為違法。

事實和理由:01年6月14日上午,一夥不明身份的人持工具到原告住所,欲強行毀壞原告的房屋,原告馬慶生及兒子見狀撥打了110要求公安部門提供保護,被告沒有履行相應職責,原告的房屋已經被毀掉且房屋內財產被毀壞或散失。

01年7月,原告向東城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提起複議,要求確認被告的上述不作為行為違法,複議辦公室所作出的複議決定認為:"被人工作人員在接到人報警後及時到達現場處警,進行調查瞭解,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被人認為此次警情並非涉及到“公民合法私有財產受到侵害”而是東關村村委會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履行協議內容,無違法情況發生,不屬於110職責管轄範圍,決定不予受理"原告認為:公民合法的財產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任何人、組織不能不經法定程序予以侵犯或剝奪,複議決定支援公安機關關於原告房屋及財產被毀系東關村委會履行協議所為是完全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認定,照此認定,任何人或者組織完全可以不經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僅憑雙方的協議即可槍走或者佔有一方所屬的財產,那麼法院的執行機構和審判機構的設定還有什麼意義?實際上,不管當事人之間爭議有多大,均需要依法透過法院來主張權利。

01年,東關村委會已經起訴到東城城縣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合同效力並要求原告騰房,原告答辯稱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系政府的職責、東關村委會不具備徵收主體資格且協議簽字人不是原告為由要求人民法院確認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對本案極其慎重,一直到案發也沒有作出處理。東關村委不是不知道透過法院解決糾紛,實際上是透過法院達不到目的後肆意毀壞他人財物的的一次嚴重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應該也只能當即制止東關村委會違法行為、保護原告財產、處理相關責任人。原告現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懇請法院作出公正判決。

具狀人:01年9月17日

大鵬問:“聽說你們家的問題解決了?”

小馬說:“沒有,哪解決了。”

大鵬說:“據說工作組確實來了,你約那些家去與工作組領導見面,可是那些家都不敢去。後來聽說只有你們家解決了問題,別人家毛了,併合起來去縣委鬧罵,人家工作組都走了,沒人再管他們的事。”

小馬說:“工作組也沒來,我們家的事也沒解決。今天我們來想讓你再給打份材料,我們去北京上訪,卻被公安僱傭黑社會的給綁架了,強行弄上火車,回到派出所又非法關押我們一晝夜,被打傷的現在縣醫院救治。我們這還有綁架時的照片,想讓你給列印一份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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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鵬根據提供的證據,告訴他們下午兩點再來取材料。可下午一點半他們就來了,大鵬給念了一遍材料內容:

對暴力強拆與非法截訪傷人的控告

原告:馬慶生、男、漢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住東城縣銅城街道辦事處東關村一組衚衕47號。

石愛桂、女、漢、51歲、住址同上(與馬慶生是夫妻關係)

傅春華、女、漢、51歲、住東城縣東關村。(被截訪打傷住院)

被告:1、東城縣公安局。

法人代表:烏東輝,職務,局長。

地址:東城縣北聊滑路。

、東城縣人民政府。

原告對被告暴力強拆不履行保護原告財物的不作為行為不服,向東城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提起了行政復議,複議辦公室於01年9月6日向原告送達了《行政復議決定書》,駁回了原告的請求,維持了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故於01年9月日進京上訪,被告指派公安人員僱傭黑社會綁架截訪(詳見照片),並打傷原告傅春華(現在東城縣醫院救治)

請求事項:1、依法確認被告於01年6月14日暴力強拆不予保護原告名下房屋及房屋內兩萬元財產的行為違法。

、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暴力強拆導致原告兩萬元財產損失責任。

、追究被告責派公安人員僱傭黑社會綁架截訪傷人組織責任。

4、追究被告派公安綁架截訪並非法關押原告在派出所的法律責任。

5、追索原告的上訪訴訟經費和精神補償等一切費用。

事實和理由:01年6月14日上午,一夥不明身份的人持工具到原告住所,欲強行毀壞原告的房屋,原告馬慶生及兒子見狀撥打了110要求公安部門提供保護,被告沒有履行相應職責,原告的房屋已經被毀掉且房屋內財產被毀壞或散失。(詳見暴力強拆優盤錄影)。

01年7月,原告向東城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提起複議,要求確認被告的上述不作為行為違法,複議辦公室所作出的複議決定認為:"被人工作人員在接到人報警後及時到達現場處警,進行調查瞭解,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被人認為此次警情並非涉及到“公民合法私有財產受到侵害”而是東關村村委會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履行協議內容,無違法情況發生,不屬於110職責管轄範圍,決定不予受理",而事實並非如此:自011年10月村兩委動員拆遷是非法的,所擬定的協議具有欺詐行為,時至如今有四百餘戶家庭流離失所不給租房費,開發商至今因經費問題難以施工,被告及村兩委沒有對棚戶區改造盡力部署,導致原告拒籤欺詐脅迫的協議,上述被告無視法律與國家對於棚戶區改造的政策,實施暴力強拆造成後果。

綜上所述懇請政府機關為民做主,對於被告的違法行為追究責任,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特此為盼。

領導批示:

本材料一式多份、原告承擔誣告反坐法律責任。

原告:馬慶生石愛桂傅春華。

01年9月7日

大鵬說:“我為什麼說原告承擔誣告反坐呢?材料是我打的,你們也認可,但出現問題由你們承擔。我給你們打材料要求必須實事求是,必須走正規信訪渠道,不容許滿世招搖,或是去中南海、外國大使館、天安門,去那些地方就是無理取鬧,後果是很嚴重的…。”

他們答應著走了。而十天後另一個小馬來說是被拘留關押,沒有任何手續大鵬不給打材料。第二天兩個小馬又開著轎車來了,說是十幾個公安威脅他們要判刑,其中一個已經被無理關押五天拘留。

大鵬突然接到村主任的電話,說是華大譜老婆被車壓死,就在轉盤道,讓趕快過去。大鵬猶豫著,院裡的侄又來電話,也讓大鵬趕快過去,這人命關天大鵬只有對東關來的兩個小馬表示歉意,直至第二天才給那個蹲拘留的列印了材料,並給他念了一遍:

行政復議書人:馬樹臣、男、漢、75519606、東城縣銅城鎮東關村村民。

被人:東城縣公安局長:烏東輝、法人代表。

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人作出的聊公拘解字(01)98號行政拘留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01年9月6日上午,人因東城縣組織了暴力強拆進京上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四十一條向上級機關控告,也是遵照《信訪條例》經過縣、市、省後去的北京上訪,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因國務院下午不辦公,故人去天安門遊覽也是合法的,被北京公安問明是上訪人員,並用警車拉到派出所,因當地沒有接訪後拉到馬家樓。被人委派公安人員前去北京馬家樓,去人穿著便衣,像殺豬一樣把人綁架上火車,回到東城銅城鎮派出所非法關押一天一宿後釋放,僅隔兩天,派出所又把人非法拘留在聊城五天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綜上所述,被人作出拘留人五天,是缺乏事實理由和法律根據的,為此,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特提出行政復議,渴望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依法辦案,撤銷被人作出的聊公拘解字(01)98號公安行政拘留的決定。特此為盼。

人:馬樹臣01年10月9日因為行政復議也是有時效的,大鵬讓其當天把材料送到聊城公安局。這些天來,大鵬又忙於院裡二嫂被車撞死的責任及賠償問題,請看第09章:八棟樓房又喪失一條命。(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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