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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章:公安非法截訪傷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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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暴力強拆與非法截訪傷人的控告

原告:馬慶生、男、漢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住東城縣銅城街道辦事處東關村

石愛桂、女、漢、51歲、住址同上(與馬慶生是夫妻關係)

傅春華、女、漢、51歲、住東城縣東關村。(被截訪打傷住院)

被告:1、東城縣公安局。法人代表:烏東,職務,局長。地址:東城縣北聊滑路。

被告、東城縣人民政府。

原告對被告暴力強拆不履行保護原告財物的不作為行為不服,向東城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提起了行政復議,複議辦公室於01年9月6日向原告送達了《行政復議決定書》,駁回了原告的請求,維持了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故於01年9月日進京上訪,被告指派公安人員僱傭黑社會綁架截訪(詳見照片),並打傷原告傅春華(現在東城縣醫院救治)

請求事項:1、依法確認被告於01年6月14日暴力強拆不予保護原告名下房屋及房屋內兩萬元財產的行為違法。(有現場優盤錄影)

、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暴力強拆導致原告兩萬元財產損失責任。

、追究被告責派公安人員僱傭黑社會綁架截訪傷人的組織責任。

4、追究被告派公安綁架截訪並非法關押原告在派出所的法律責任。

5、追索原告的上訪訴訟經費和精神補償等一切費用。

事實和理由:01年6月14日上午,一夥不明身份的人持工具到原告住所,欲強行毀壞原告的房屋,原告馬慶生及兒子見狀撥打了110要求公安部門提供保護,被告沒有履行相應職責,原告的房屋已經被毀掉且房屋內財產被毀壞或散失。(詳見暴力強拆優盤錄影)。

01年7月,原告向東阿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提起複議,要求確認被告的上述不作為行為違法,複議辦公室所作出的複議決定認為:"被人工作人員在接到人報警後及時到達現場處警,進行調查瞭解,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被人認為此次警情並非涉及到“公民合法私有財產受到侵害”而是東關村村委會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履行協議內容,無違法情況發生,不屬於110職責管轄範圍,決定不予受理",而事實並非如此:自011年10月村兩委動員拆遷是非法的,所擬定的協議具有欺詐行為,時至如今有四百餘戶家庭流離失所不給租房費,開發商至今因經費問題難以施工,被告及村兩委沒有對棚戶區改造盡力部署,導致原告拒籤欺詐脅迫的協議,上述被告無視法律與國家對於棚戶區改造的政策,實施暴力強拆造成後果。

綜上所述懇請政府機關為民做主,對於被告的違法行為追究責任,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特此為盼。

領導批示:

本材料一式多份、原告承擔誣告反坐法律責任。

原告:馬慶生石愛桂傅春華。

簽字:01年9月7日

這是一份沒有適當處理完成的控告書,早在一個月前大鵬為他們寫過狀子,並轉告他們必須按照上訪條例逐級向組織反映情況,切不可一意孤行的發生過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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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也確實是按照程式進行上訪,第二天不僅去了山東省政府信訪辦,於當日也到過聊城,在東城縣信訪也拿到了上級電傳兩個問題的證明材料:一是拆遷協議補償不合理,二是暴力強拆問題。他們得不到解決就進京上訪,據說派來工作組有了希望。

在工作組來前他們又列印了呈子,因為增加十二個村民,大鵬與其中穿幹部服的那位還吵了一仗。

自他們走後傳說馬家的問題解決了,那天工作組來了後,馬家找誰都不敢去見面,後來聽說馬家的問題解決了才圍攻縣政府還是無濟於事,大鵬為馬家能解決而感到慶幸和欣慰。

而今天馬家為什麼又來了呢?馬家說:“根本工作組就沒來,即使來了也被縣政府給說服回去了。”

大鵬問:“你們去北京怎麼還被綁架截訪了,是在北京哪個單位截訪的?”

馬家說:“他們穿著便衣在馬家營把我們綁架回來,這裡有幾個當兵的給錄的照片,在北京傅春華就被打傷,上火車後他們有的穿上了警服,你看。”

大鵬說:“這不是東城縣鎮派出所巡防隊夏隊長嗎?”

馬家說:“就是他,你看照片上有七八個穿警服的公安。回到東城鎮派出所非法關押我們個小時,那傅春華是派出所掛10送到醫院的。”

大鵬說:“那馬家營在民國時期叫公主嶺,那是監獄,革命先驅李大釗就是在那裡被國民黨殺害的。你們所以被送到公主嶺,說明你們去了中南海西門府右街派出所,那裡即不收材料也不處理問題,為什麼要去那呢?”

馬家說:“我們找國家信訪局,看到那個院走進去就出不來了。”

大鵬說:“我知道,那個院外有外寬內窄的兩條繩,走進去就是錄像廳,錄完像就讓你們進那個院裡,再想出來就難了。根據你們的身份證要通知東城縣,在他們沒趕到前把你們送到公主嶺,這是為確保中南海安全。”

馬家說:“今天我們來就是請你給寫份狀子,在我的QQ裡律師發來行政復議控告狀,現在又發生了公安僱傭黑社會截訪傷人應該怎麼辦?”

大鵬說:“信訪條例規定複議的案子不服,在十天內可以去上級;也就是聊城進行複核。根據你們現在的情況變化應該一份材料多處走。”

馬家說:“什麼意思?你能不能解釋清楚。

大鵬說:“根據律師傳來的行政復議狀已經過時,東城縣公安是今年幾月給了結果?現在已經超過時限但可以作為證據,尤其又出現上訪被截訪傷人的新案牽連到公安,這與原行政復議就有了關聯。而所有這些又來源於暴力強拆,是有關聯前因後果的,材料就必須融合到一起。

另一個問題就是被打傷的人住院,為什麼被綁架截訪或非法關押?也是因為暴力強拆上訪導致的後果,所以也應該合二而一寫多用狀。”

傅家說:“那你就根據情況給我們列印材料吧,下午我們要去聊城遞交材料。”

大鵬說:“因為有了你們提供的證據,材料我可以給你們列印。但是,眼下就是國慶節,你們要是再去北京怎麼辦?為什麼不能網上控告呢?”

馬家說:“東城縣不允許,再說這是昨天和前天發生的案子我們很急。”

大鵬說:“你們再說我也不相信,如果聊城解決不了必然回去北京,中南海、外國大使館、天安門廣場都解決不了問題,要是不能按照信訪條例規定鬧事我是不能給寫材料的,有問題國家允許上訪,但必須要尊重法律。”

馬家說:“你放心,我們絕不能去你說的那些不該去的地方。”

大鵬說:“材料形成後你們不是要去聊城嗎?那就看聊城信訪和公安局是怎麼答覆的,要尊重他們的意見,當然這是在可行的情況下。我可以告訴你們,聊城信訪副局長孫懷恩主管政法與公安工作,他原是駐京辦主任,現在他不在北京,只要你們能找到他,一切問題就好解決了。”

傅家說:“下午兩點我們就去聊城信訪找孫懷恩,還得去公安局遞交材料。”

大鵬說:“你急於的心情我是理解的,雖然我門市寫著代寫文書,但是我還有兩個問題,第一、我不能輕易的聽你們說什麼,例如說去聊城上訪,但材料形成可以影印千萬份,如果沒能解決,你們肯定還要去北京。我奉勸你們,只有去國務院上訪,因為案件是由暴力強拆引起,那裡是正規信訪渠道,而且還受到法律的保護,也是上層領導的耳目機關。

如果有人截訪,你們只要喊維護秩序的警察,必然會把他們趕出去。要知道憲法是國家的*,第41條規定:公民有對任何國家工作人員檢舉、揭發、申訴、控告和提意見建議的權力。只要你們不是誣告,任何人都無權阻擋你們上訪的行為。

第二、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必須把法院的撤訴證明、公安的複議答覆證明和傅春華住院後的法醫鑑定帶上,與材料一同上交會有力度。

現在是中午時間我就不留你們吃飯了,下午一點半你們來拿材料。”

他們一行四人開著轎車走了,大鵬在電腦前認真的打著材料,時間緊迫,只能規範而著重的打出材料底稿,待他們來後審視後再列印了。大鵬吃過午飯,在下午一點半他們來了,首先列印一份草稿給他們念了一遍,在材料的後面印著:本材料一式多份,承擔誣告反坐法律責任,目的是讓原告認可免除後患,這也是不得已的萬全之策。

大鵬說:“另外有一件事供你們參考,省委書記經常來東城,尤其對棚戶區改造做了部署,你們也有電視臺的熟人,省委書記來了記者必然要跟蹤錄影報道,如果你們見到他必然能解決問題。”

材料他們認可並印出五份。當提到錢的問題大鵬有些為難,儘管他們都在難中不要錢是不可以的,縣委所管轄的大多數機關都熟知大鵬,而且又給送綽號:狀王之王。本身這是貶義,那就更應該審時度勢了。

大鵬索性向他們要了50元,要說多也不多,想當初他們在北京請律師花了二十萬元,結果律師兩趟再無音訊,據測是被縣給迎回去了。村委以原告向法院訴訟,被告村民因拒遷花萬元請律師答辯,法庭口頭答覆原拆遷協議是非法的,可在聽說工作組要來時動員村委撤訴,只給了撤訴文字。大鵬索要50元不單純是代筆收入,也是為應付縣屬單位的無理找茬吧。

他們不僅拿出50元,還扔下一盒將軍牌香菸,帶著材料急匆匆上車走了,去聊城信訪和公安局了,但願他們能得到滿意的答覆早日解決吧!

下午晚些時候華子金來了,他也是當前華大嶺要造反的那夥人,其實有什麼問題並不奇怪,可以去樓房辦公室與村官交涉,為什麼要造反呢?

請看第0章:反面人對八棟樓房的言行。(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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