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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章 百姓苦逼生活從稅開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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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搞定額制度,朝廷為了保證國庫收入,便需要建立一套監察系統去監督每個徵稅點,使他們不敢偷稅漏稅,不敢侵吞稅收。建立這種監察系統,既需要人力成本,也需要財政成本,運作起來還有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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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定額攤派,只須簡單粗暴地以是否達成定額來考核稅收點的官吏,便能保證朝廷的稅收。雖然會因此造成的稅負不公之類的傷害,但承受者不是朝廷,而是底層百姓。

當初在洪武時,解縉提供給朱元璋的改革辦法是:“宜令各處稅課,隨時多少從實徵收。或令百姓各人戶上先行補納官收稅錢,至冬均給還之。則眾輕易舉,官民俱利,百姓無巡攔之困矣。” 意思是說:“應該讓各處稅收機關按照實際情況徵收,或者讓百姓們先把錢交上來,到了冬天再按實際情況返還。這樣百姓就不會遭受“巡攔之困”——巡攔即具體負責徵稅的基層胥吏。”

但是明白道理是一回事,願不願意按道理去做,又是另一回事。所以,在洪武二十一年,解縉仍視“稅有定額”為亟需改革的大暴政。

百姓們被繁重的勞役和沉重的賦稅壓得喘不過氣來。朝廷的教化滲透到基層,但沒有百姓喜歡;朝廷的法律極其嚴苛,百姓也不願服從。朝廷追求國富兵強,追求高深的城池和壯麗的宮殿,追求更廣的領土和更多的編戶齊民。

前代不必納稅的“小溝、小港、山澗去處”,已經“照地起科”納過一次稅的“灌溉塘池、民間自養魚鮮池澤”等,從洪武時代的徵稅機構河泊所的管控下,竟然一概都要繳納魚課。

在章子俊看來這麼多不合理的稅課,卻無法去改變,因為是祖制,是老朱定出來的,當初老朱還洋洋自得,還有一個案例說是:“ 揚州的“瓜埠河泊所”欠朝廷“魚課鈔四萬張”,湖官(也就是負責徵魚稅的基層官員)已經跑了。戶部派人去揚州追討,地方政府的做法是:(1)在本轄區內“不令網業戶及湖官陪償,卻乃行下富戶追陪”,不去找漁民的麻煩(這些人已經榨不出錢來了),也不去搜捕湖官(成本很高),而是逼著揚州當地的有錢人出這筆稅錢。

(2)派人拿著公文,去“湖官”原籍所在的江西布政司追討。江西布政司見到公文後,也懶得去搜捕逃走的湖官,“將平民一概科陪”,找了個名義讓當地百姓來出這筆稅錢(這種做法比去搜捕湖官容易多了)。據朱元璋講,這套組合拳打下去的效果,是欠稅四萬,徵回來八萬,反而“盈利”了。

作為地方官最頭痛的就是每年朝廷的”稅有定律“,廬州府是賺了不少錢,可全被章子俊花在了修路、農田水利上了,今年的魚課又要上繳,卻被往年來的河泊所弄的“財匱力盡,民不聊生。”目前大批的漁民都改成在河灘上扒河沙了,必須的改變才行,所以章子俊上疏取消河泊所,魚課銀改成商稅銀,就是說,漁民打魚後,上街買賣時,按數量收取魚業交易稅替代魚課銀。這樣做起碼公平一點,不是現在這樣有魚沒魚一概都要繳納魚課。

裁革河泊所,就是捅了馬蜂窩,廬州府有三個河泊所,三河鎮河泊所,十里墩河泊所,南淝洋河泊所,這些河泊所的人員每年靠著魚課稅銀養活,如果要取消,就是動了這些人的利益,所以就活動開了,裁革河泊所就是違反了祖制。

而章子俊的上疏寫道,曰:“大量河泊所所轄水域出現魚利下降、魚課難徵,原所設之河泊所機構的維持即成為朝廷的一項負擔。河泊所的裁併主要是為了縮減財政開支以節省費用。河泊所衙門官吏徒為冗設。請革去。”

過去章子俊看明史敘述時,幾乎無不有“稅重民窮”的說法。大家肯定都聽過,明朝稅收極重,全國稅收居高不下,朝廷過度斂財,這才導致了人民極度的貧困。這種說法恰恰與真實的歷史相違背,稅額最重的是蘇州府,約佔農村收入的20%。其他的地方一般都在10%以下,比如山東曹縣的賦役約佔農村收入的9% ,甚至有的地方能低到1~5%。要是把各朝賦稅從高到低排個名,明朝一定能夠得到倒數。

“民窮”的根本原因不在於朝廷賦稅過重,而在於法律的腐敗和朝廷的低能。朝廷律法雖然規定了低稅率,但政策一級一級落實到地方鄉縣中,就走了樣。因為底層官吏會加倍徵收,大小地主豪紳加重了對農民的剝削,所以農民並沒有收受到實際的優惠。長此以往,社會上的貧富差距還會越來越大,富者越富,貧者越貧,加重百姓生活的困難。

在底層官吏層層盤剝的同時,稅收方式不合理,糧食、布匹甚至是野味、木材都可以用來繳稅。用實物繳稅的中間損耗太多,可以說許多人力、物力、財力都被白白浪費掉了,朝廷一直處於低效率的運作當中。並且收稅收得少,也就意味著沒有足夠的資金用於建設百姓的實際生活水平就得不到改善,只能長期的處於貧困之中。

隨著明朝建立的時間越來越久,內部的問題漸漸顯露無遺。比如官場風氣逐漸腐化,更多的官員走上了貪汙的道路。

原本農民需要上繳的稅收並不多,但是因為各級官員時常中飽私囊,所以農民的稅收壓力不斷增加。

有些承擔不起稅收的農民便將土地賣給地主,自己成為佃戶,土地兼併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

肥西宣課司衙役王二毛原本是專職收取門攤稅的,隨著廬州城的房地產開發,商市繁榮,一些分散在村落集市中的小商小販門,都蜂擁去了廬州城,這一下像王二毛這樣的人就沒有了稅收來源,生活苦逼了。

宣課司主要負責徵收商賈、儈屠、市場雜稅 ,前天,知府通判吳蘊中來到了肥西宣課司說道:“肥西宣課司計有稅收衙役十五人,宣司一人,課徵三人,因市攤凋敝,無稅可依,本應請革,知府大人有所不忍,給大家尋覓生路,給出了三個出路,一曰:知府分給每人二畝建房荒地,搭建一個三間房的棚子。

二曰:每人有了地和房後,爾等可自由選擇營生,想做車馬行的,知府補貼一架驢馬牛車。想做釀酒作坊的,知府補貼三十石紅薯原料及一臺做紅薯粉機器。想做磨坊的知府補貼一架水車。

三曰:什麼都不想做的,知府一次性補償十五石糧食。

這是變相地裁撤朝廷機構,可在當時看來,這種操作有實際原因,知府也是為這些朝廷底層冗員尋找出路,能看清知府大人用意的確實不多,通判吳蘊中算是一個,自嘆:“確是高明”。

大明朝不管是農稅還是商稅可以說很微末,可是底層百姓所交的各種各樣的稅卻多如牛毛,每一筆雖然不多,加起來就難於承重了,而大多數的稅費,朝廷得到的微乎其微,大部分養活了地方官員及一些衙門機構中的冗員。

試想,如果生活在一個出門不管做什麼事,先交稅的社會中,會是什麼樣?人從孃胎裡出來,首先就是人頭稅,先不說到了十四歲時要繳納的各種生活中的稅,十四及笄後就開啟了交稅的一生。

十四歲就是交口錢,每人每年交二十三錢,十五歲就被當成成人年了,你要交算賦,每人每年交一算(一算等於一百二十錢),算賦要交到五十六歲。如果家裡養了奴婢,每個奴婢每年交兩算,這筆錢是需要主人去交的。養奴婢加倍交算賦的做法,是為了抑制豪族蓄養奴婢,使自由民減少從而影響朝廷財政收入,同時也是為了抑制豪強的勢力。

廬江縣吳老六有一頭牛,農時耕種,閒時上山打柴,用牛車運到城裡賣,吳老六的柴火有專門的買家,就是城中的一家酒樓及莊姓大戶,一大早起床出門,走到一半路被卡了:交錢這叫過路費,拿錢走人走不了幾里地,得,有一個路卡:繼續交錢,這一路經過好幾個路卡來到了城裡,入城得交錢,進城稅,剛把貨物放下來,又來了:交錢,交什麼錢?落地稅!這時候如果吳老六大怒老子不賣了,行,別走,開啟包袱再看看,裡面的什麼草鞋饅頭這些日用品,這些也要交錢! 一車的柴火在進入城門起首先是“城門稅”,到了買家門口時“門攤稅”,“落地稅”,交易完成後趕著空馬車,別走還得交牲畜口錢… … 。

其實這些雜稅到不了朝廷的國庫中,全被底層消耗掉了,留給老百姓的對朝廷的厭惡,壓榨的太狠,民變就是這樣起來的。

那麼這些害命的地方雜稅難道朝廷不知道嗎?非也!不是不知道,也不是不明白,而是有一個前提,求穩,開玩笑,前面說這些苛捐雜稅會引起民變,現在為了求穩,這不是自相矛盾嗎?事情總是有兩面性,百姓為了少交稅,逃避稅,前提就是少出門,農民就在村子裡活動,下地幹活方圓不會超過十里,有些人從出生到死去從來就沒出過村子,雜稅最多老子就不進城,這樣一來也是所有底層官府所推崇的,就是要把人口安定在一個範圍之內,天下才能太平啊,如果一個地方流動人口多了,也就亂了,官府最害怕的就是流民,所以往往是驅逐、圈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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