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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章 仙神法律法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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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仙官帝君被民間設齋醮有罪上申及關白者,仰隨時下降,受香燈祭獻。違者,徒三年。

諸仙官帝君見行法官及同僚轉遷者,須得具禮服展賀。違而不講者,杖一百。

諸仙官帝君巡察見生民殺牛供滋味者,追取魂魄,伺身謝之後,淪沒幽塗,九祖同罪。得吃牛肉者,仰遣九祖為牛,令其常食先祖之肉,身謝之後,永沒酆都,彼牛自死,而吃者減壽半紀。不知是牛肉而吃者非。

諸仙官見生民有冤讎執對者,不待壽限,仰具狀即時上進。”

九天真王又說道:“所有諸神諸仙均有法律,當然土地神、山神也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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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土地受勑位據一方者,系主管一方之土地,一隅者主管一隅,一宅者收管一宅之鬼神。違者徒九年。

諸一隅土地主管一隅,若隅內土地妄興禍福者,徒三年,當時落職。隅主知而不舉者,同罪。

諸土地放祟入宅,侵害民人者,與鬼同罪。

諸土地守鎮宅宇而宅神不和者,處斬。

諸土地非八節而妄興禍害,希求財利祭享者,分形。

諸土地與外鬼神通同作過者,處斬。

諸土地遇法官差使違犯時刻者,處斬。

諸土地欺陵生民先祖者,仗一百。因而求財物一文以上者,處斬。

諸土地**人家男女者,分形。

諸土地遇人家生民病苦而投行司,請符水者,見水神前往而不宣力者,處斬。

諸土地被生民病苦,法官行司斷病人家,呼召不到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到病人家而不迎送者,針決,流三千裡。

諸土地守鎮宅宇,見宅內邪鬼潛伏為害者,仰捉縛,送至一里土地行司斷罪。若情理重者,一面送至一方一隅。若聽知而不捉者,處斬。

諸土地方隅之內,被無知生民立淫鬼神廟宇,而不具狀申論者,杖一百。知而相底蓋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出入而不急報諸司者,杖一百。

諸土地,關行指揮,得回申而不詣諸司者,針決落職。

諸土地有功於民,無過於物,年月已滿,差官替代,任入陰司出官。

諸土地遇法官道士關牒諸司而不奉行關報者杖一百,召而不至者處斬。

諸土地遇行奏文牒符篆至其方隅,而有揩磨汙損者,針決,流三千裡。

諸土地無故出遊者,杖一百。

諸土地出遊而侵害良民者,針決,流八千里。

諸土地承受《女青詔書》抽取亡人魂魄,至陰司所在去處,而不押送亡人到所修道場,處斬。雖押送所在沿路脅迫亡人,乞覓財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土地頒行文牒而請委有阻節,

即時回申,待憑依墨勑斷。違者處斬。

諸土地犯罪律不所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

諸山神奉承勑旨守鎮山岩,只得自守界分,不得瑜境主管,違者針決充替。

諸山神奉勑旨所管之分野,產出仙藥者,轉入仙班系籍。若不能守護,被鬼神採取者,分形。

諸山神無故離其所治者,針決充替。

諸山神所管之分野,有生民修真學道,或入山岩絕粒朝真者,仰常切衛護。違者,處斬。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正法至寶之類埋藏於所處以鎮其地,而不能守護,被生民掘取者,處斬。若合仙之人奉命而取者,聽。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瘟氣者,常切收拾,不得放四散損害生民。違者,針決充替。

諸山澤神,準山神律。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惡蛇毒獸者,仰常切守管,不得放令克害生民。如有此者,處斬。

諸川澤神,準山神律。

諸山神犯罪,律所不載,原情定罪。

凡我輩修仙者,遵守紀律,神靈愛戴,仙神衛兵護衛。若有善男子善女人用心誦讀此萬遍《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並能背誦一字不漏,天仙神將護衛,金童玉女守護,神獸仙獸仗隊,天官奉玉皇大天尊之命,收錄此善男子善女人為上品紀律文昌大士之官,專管此書法紀,眾天世界用此些修者需要無數仙官也。”

真王道:“除以上所有記律,還有龜神,灶神,門丞戶尉,邪神,人死鬼,井神,廁神,六畜神,精怪,山魈木客,水司官,龍王,地司官,天曹案吏,堰堤神,苗稼神,樹木神,碓磑神,守屍神,吊喪神,雷神,雨師,風部官,神吏符使,生民,法官等均有仙律法紀。”

張玄楚道:“這許多神中,不懂‘生民’的法律是何意思,望師尊說一說。”

真王道:“何為‘生民’法律者,生民,人民也。

諸生民毀謗正法,背正向邪者,誅五代,見身萬事不遂,父母妻子鹹受其殃,身沒之後,送下酆都,萬劫不原。

諸生民恃勢毀法官道士,克害良民者,減壽。已甚者,滅身,殃及九祖。

諸生民以正為邪,以邪為正,謾罵法官,如此之人,身沒之後,考入酆都,七祖九先鹹蒙其禍,己身見在必多殃咎。如佩籙者,加二等。已甚者,校勘多寡增罰。

諸生民,經文符篆所在之處腥言穢語者,徒二年。

諸生民茹葷飲酒對上真者,徒六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生民病苦求覓符水而心不至誠者,徒二年。

諸生民妄效法官步履星斗者,徒二年。履具人星者,減壽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諸生民狡猾為害於人者,九祖鹹殃,身謝之後,淪沒陰司,萬劫不原。法官道士,見滅其身。

諸生民建齋醮反不至誠者,徒三年。

諸生民恃勢毀壞寺觀,毀僧罵道,侵害良民者,臧壽。已甚者,滅身,殃及七祖。

諸生民將經書文字秘訣符篆入穢汙之處者,徒二年。行法官道士加一等。

諸生民咒詛天地日月,裸露三光,呵風指雨,怨咎天地者,徒九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諸生民以灶下火燒香。對北小遺,破人持戒者,徒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諸生民妄祀神鬼及不幹杞典神鬼,徒三年。

諸生民不奏名姓傳受秘法,而盜視靈文者,徒三年。

諸生民不行正法,於家內盜藏秘法者,徒二年。

諸生民怨望君相,不孝二親,不友兄弟,不信師友,不睦夫婦,不恤貧窮及憎*者,徒七年。甚者,滅身。”

芷翎仙子玉蘭道:“此等下界之民也同樣受此法律嗎?還是天人所尊重呢?守屍神和吊喪神,此也有嗎?”

真王道:“凡‘生民’律法,天人,神人,下界人民共同尊之,有違法者,同罪可考。而守屍神和弔喪神,各有法律同樣。

諸守屍神妄亂脅迫亡人,乞覓財物,及妄受生人祭享之類,並針決,流三千裡。餘準土地正神律同管。

諸守屍神安妄亂轉動生民死骨以左為右以右為左之類令生人不安者處斬。

諸守棺柩神準守屍神律

弔喪神

諸弔喪神承受勑命,或陰水二司引進取生民,而錯入人家者,處斬。

諸弔喪神承受指揮而妄亂出入者,處斬。其餘犯罪,並準正神律。”

張玄楚問道:“師尊,廁神是怎麼回事,還有邪神為什麼讓它們在。”

真王道:“諸廁神,民間修茸而不統轄部下神吏轉入他處,伺修葺畢日,方得歸位,違者針決。傷人者,分形。

諸廁神妄亂禁斷生人不令語者,處斬。

諸廁神犯罪,準土地灶神律。

諸倉神庫神,準正神律。

而所謂的邪神,並不是真實的魔邪,而是修煉仙道邪法,但也是正法之源,不是魔也,也不做惡,不為正神,配為邪神,作用同樣管理人間,與人間之人除也惡事,或分庭分法等。比如人間一個文明到了最後關頭,世間混亂不堪,無主處理,天界派出正神下凡管理,與此同時邪神同樣下世幫助。

又如世間人帝不仁,百姓怨聲載道,苦不堪言,災難重重,官員皇帝胡作非為,不尊天地,不查民情,不愛民心,此時天帝派遣邪神惡神,以惡制惡,重制國家。而惡神邪神下界,往往伴隨善神同往。

而諸邪神惡神,同為法律法規,不得亂作亂為,仙界法律不容半點情面。

諸邪神妄血食於生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者,處斬。

諸邪神妄據人家宅宇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作禍者,分形。

諸邪神盜據民間廟宇一椽一瓦,並處斬。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佔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物色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人家坐席及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詞理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禱祀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頂首及拜者,處斬。

諸邪神病禍於人傷人命者,分形。

諸邪神妄置衙儀出入者,處斬。

諸邪神妄置牢獄攝生人魂魄者,分形。

諸邪神扣人門戶者,處斬。

諸邪神空中虛聲喚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往走民間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淫人男女者,分形。

諸邪神妄引人家雞犬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令生人夢寐者,處斬。

諸邪神抗拒正法者,分形。

諸邪神為禍於民,被人申訴,為神吏擒縛至行司,或法壇而不具實告者,處斬。

諸邪神高聲應對者,分形。

諸邪神非是著人男女,狂言叫噪者,分形。(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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