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協議中規定的內容跟林灰先前同超/級/細/胞方面擬定的意向書中所確定的內容基本是沒太大變化的。
只是雙方為了進一步明確協議責任又額外對協議進行了一些補充性說明。
超/級/細/胞此次對《HILL CLIMB RAG》進行收購主要看中的是這一遊戲涉及到的一些開發技術。
因此超/級/細/胞方面提出的補充性說明主要是關於技術移交和後續技術支持這方面的。
而林灰關心的是資金,因此林灰在正式合同中的補充說明基本都是圍繞著資金到賬的時間以及資金到賬的方式。
在法務人員的幫助下,林灰在正式合同中將先前在意向書裡已經大致約定過的條目進行了更加精準的闡述。
除了資金問題之外,林灰在合同中進行的補充性說明主要則是圍繞著後續運營的一些問題。
比如說在正式合同中林灰格外強調了超/級/細/胞在對《HILL CLIMB RAG》進行收購之後在進行運營時不得區分對待。
之所以單獨將這一條規定列出來,自然是因為部分遊戲廠商在全球化經營的時候因為一些原因往往對我國玩家進行不公正對待。
前世很多遊戲開發商都有過類似的做法,就以前世《Hill Climb Rag》這個遊戲的開發商Fi為例,這家遊戲開發商在對《Hill Climb Rag 2》這款遊戲的經營上就對我國採用區分對待的運營策略。
這個時空雖然沒有Fi這個遊戲開發商,但卻依然有不少因為成見或者是因為其餘客觀原因來區分化運營的遊戲廠商。
之所以將玩家按照不同的地理位置區分對待?
這些遊戲開發廠商有的是對於盜版問題身心俱疲不得已為之,有的是因為文化方面的綜合考量來進行差異化經營的策略,但更多數情況下則是因為地域歧視或單純的噁心人。
當然,對於不同的運營策略,遊戲開發廠商總是能找到自己的說法去搪塞。
遊戲開發廠商或許有各種不同的原因來為自己的行為做出辯護。
但站在玩家的立場思考的話,不管是什麼原因,沒有人喜歡被區分對待,尤其是沒人喜歡玩個遊戲放鬆一下還要被區分對待。
正因如此,林灰將超/級/細/胞方面在《HILL CLIMB RAG》以及該遊戲的衍生遊戲的運營要一視同仁這一點列入到正式協議中。除此之外,為了轉讓遊戲之後短時間內使用者體驗不會受到一些降級體驗林灰還進行了一些不妨礙到超/級/細/胞方面利益的條款約束。
林灰覺得自己也算是仁至義盡了,雖然將遊戲轉讓出去了,但也儘可能顧及到此前一些玩家不會遭遇體驗降級的事件了。
遊戲轉讓往往牽涉到的事務相當繁多,但此次合同的簽署還是很順利的達成了。
之所以能夠如此順利的達成相關的協議,一來雙方都有深入合作的意願,二來此前已經敲定了意向書的內容,正式合同基本承襲了先前的意向書中所明確的內容。
當然正式合同的簽訂,還要感謝合同的丙方即eGAME平臺的完善的磋商體系和相應的支援服務。
尤其是支援服務這方面,林灰一定要給eGAME平臺點個大大的贊。
eGAME平臺上提供的法務技術支持服務省卻了林灰不小的麻煩。
雖然對此林灰在合同正式達成後也要付出一筆不菲的法務服務費用,但問題不大,相較於加大的合同成交金額來說這筆法務服務費用算不得什麼。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如果還要找別的理由來解釋合約如此順利達成,那無疑是對美好未來的共同憧憬。
縱然此次林灰和超/級/細/胞方面達成的這筆訂單金額十分高昂,但無論是林灰還是超/級/細/胞方面都很清楚這筆訂單最大的價值不在於其本身的成交金額,而在於今後更加廣闊的合作空間。
《HILL CLIMB RAG》這個遊戲的轉讓,不是結束,而是同超/級/細/胞方面進行深度合作的開始。
正式因為秉承著這一共同的理念,在《HILL CLIMB RAG》這個遊戲轉讓的正式合同達成之後,林灰還同超/級/細/胞這家公司的談判全權代表貝尼託·瓦西里耶維奇先生趁熱打鐵,更進一步達成了牽扯到未來合作的一份備忘錄。
這個備忘錄裡林灰同超/級/細/胞方面約定進一步合作開發兩三個遊戲,營收分配屆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原則上傾向於以創意作為利潤分配中最主要的權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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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分配原則對於林灰還是十分有利的,由此對超/級/細/胞方面釋放出來的成績也可以管窺一二。
但這不是重點,在同超/級/細/胞方面達成的備忘錄裡面最吸引林灰的是這樣一條:
——在同超/級/細/胞方面合作開發遊戲的過程能允許林灰(GRAY FOREST)利用超/級/細/胞現有的一些資源去開發遊戲。
這項看似平平無奇的條件如果如林灰設想的那般的話那對林灰卻是相當大的誘惑。
利用超/級/細/胞方面的資源是否潛含著林灰也可以利用超/級/細/胞方面的現有IP去同超/級/細/胞方面合作去開發遊戲?
如果誠然如此的話,那對於林灰來說可是天大的利好。
哪還用去成立工作室去截胡《海島奇兵》這款遊戲?至少暫時不用。
直接利用超/級/細/胞方面搞出的“部落衝突”這個超級IP在此基礎上直接將《部落衝突:皇室戰爭》這個遊戲搞出來不香嗎?
雖然《海島奇兵》這款遊戲的營收是進入十億美元俱樂部的。
但在《部落衝突:皇室戰爭》面前《海島奇兵》的營收規模依然是不夠看的。
要知道《部落衝突:皇室戰爭》這款遊戲可是營收超過三十億美元的。
儘管這樣的營收規模依然沒法跟《部落衝突》本體這種怪物級別的營收相提並論,但也絲毫不遑多讓。
縱然營收不等同於利潤,但是三十億美元的營收欸,可是約合人民幣接近兩百個億。
兩百個億欸,那是什麼概念呢,錢達到幾十億的規模就已經很恐怖了,更不要說是上百億規模了。
這種情況下,隨便蹭點葷腥就夠一波肥的了。
更何況以林灰現在的實力和地位遠不是蹭點葷腥那麼簡單,而是參與到分肉的環節中。
總之,一旦真有機會染指到《部落衝突:皇室戰爭》的開發,林灰有把握能夠賺得盆滿缽滿。